深圳市企業境外參展智慧財產權預警指引

為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預警能力,維護深圳企業境外參展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由深圳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主導制定了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企業境外參照智慧財產權預警指引》(SZDB Z 72-2013),該標準規定了企業境外參展智慧財產權預警的機構與職責、參展前準備、展會期間的維權措施以及總結改進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企業境外參展智慧財產權預警指引
  • 實施地區:深圳市
前言. II
引言. III
1範圍. 1
2術語和定義. 1
3機構與職責. 1
4參展前準備. 1
4.1參展產品選擇. 2
4.2材料準備. 2
4.3智慧財產權分析. 2
4.4法律與市場環境分析. 2
4.5展前的風險規避措施. 2
5展會期間的維權措施. 3
5.1遭受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維權. 3
5.2被控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維權. 4
5.3尋求協助. 4
5.4媒體公關. 4
6總結改進. 4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專利信息檢索資源. 5
附錄B(資料性附錄) 專利侵權判斷標準. 6
附錄C(資料性附錄) 商標信息檢索資源. 7
附錄D(資料性附錄) 部分國家展會智慧財產權規制措施. 8
前言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按照GB/T1.1—2009 給出的規則編制。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並歸口。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起草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主要起草人:陳桂育、賴曉、趙濤、王磊、盧思、沈嬌。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為首次發布
引言
21 世紀以來,受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的推動,國際展會產業飛速發展。但是,我國企業參加境外展會遭遇了大量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這些事件的發生,嚴重損害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形象,為我國企業產品出口帶來了不利的影響。為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預警能力,維護深圳企業境外參展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特制定本指導性技術檔案。
企業境外參展智慧財產權預警指引
1 範圍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規定了企業境外參展智慧財產權預警的機構與職責、 參展前準備、 展會期間的維權措施以及總結改進。
本指導性技術檔案適用於深圳市企業境外參展智慧財產權預警工作。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導性技術檔案。
2.1智慧財產權預警
企業通過收集與企業自身產品或技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信息,並進行有針對性的統計、分析,對智慧財產權風險進行預警和主動防範。
2.2風險專利
某個參展企業不具有實施許可權但與該企業參展產品的技術特徵、 參數等相關並在參展地有效的專利
3 機構與職責
3.1企業應設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構,配備專(兼)職智慧財產權預警工作人員加強智慧財產權日常管理和預警工作。
3.2企業應設專人負責企業境外參展的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
3.3企業智慧財產權預警工作人員的職責:
(a)定期與研發、市場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了解並確定企業重大研發方向和目標市場;
(b)蒐集和檢索與企業經營生產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信息, 確定企業產品智慧財產權的境外分布情況, 掌握競爭對手的智慧財產權布局;
(c)對企業涉及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進行重點分析,確定風險等級,擬定應對方案;
(d)建立智慧財產權應急機制,應對突發的智慧財產權風險,將結果儘快反饋給決策層,並制訂或調整相關策略;
(e)及時對所處理的智慧財產權問題進行梳理和總結, 形成企業內部智慧財產權預警指引或制度, 不斷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預警能力
4 參展前準備
4.1 參展產品選擇
參展企業應選擇經過檢索、分析後判定沒有智慧財產權風險或風險可承擔的產品參展。
4.2 材料準備
參展企業在參展前應準備如下資料:
(a)合法有效的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準備專利證書、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等;涉及商標的,應準備商標註冊證書、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等;涉及著作權的,應準備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等;
(b)解決潛在智慧財產權風險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專利權利人的授權書、參展產品所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已由第三方解決等證明材料;
(c)委託他人或單位處理相關事務的,應具有授權委託書
(d)展會舉辦方發布的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有關的檔案,展會舉辦地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判例等;參展企業事先對非展會舉辦地境內形成的證據材料按其法律規定做好的翻譯、公證等;
(e)反制他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侵犯參展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證明材料和起到無效對方智慧財產權作用的材料。
4.3 智慧財產權分析
4.3.1參展企業應對參展產品所在領域的專利進行檢索(現有的專利信息檢索資源參見附錄A),將檢索到的專利進行篩選以確定風險專利,了解風險專利涉及專利池和標準的情況,結合展會舉辦地相關法律進行分析並做出風險判定,目前世界通行的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參見附錄B。
4.3.2參展企業應對參展產品的商標和展品涉及到的標識進行商標檢索(可利用的商標信息檢索資源參見附錄C),結合展會舉辦地的相關法律進行分析,做出風險判定。
4.3.3參展企業應結合展會舉辦地的法律分析參展所涉及的展台展板設計、文字資料、圖片、計算機軟體、音樂、廣告語等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做出風險判定。
4.3.4參展企業應結合展會舉辦地的法律分析參展產品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地理標誌權等智慧財產權,做出風險判定。
4.4 法律與市場環境分析
參展企業應對展會舉辦地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智慧財產權執法狀況、執法方式和司法判例等進行分析;對參展產品的市場份額、參展產品涉及到的智慧財產權等進行分析;根據以上分析綜合評估參加展會存在的智慧財產權風險。
4.5 展前的風險規避措施
參展企業參展前可通過以下措施防範或應對智慧財產權風險:
(a)企業參展前向展會舉辦地的海關進行智慧財產權備案;
(b)參展企業通過分析發現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時,可主動與權利人進行溝通談判,取得智慧財產權許可;
(c)參展企業發現參展產品存在專利侵權風險時,可在參展前主動請求宣告風險專利的專利權無效,或針對風險專利的相關技術申請外圍專利以與風險專利的專利權人進行交叉許可談判,獲得風險專利的實施許可;
(d)參展企業可通過修改產品技術方案或更換商標標識等措施,避開他人智慧財產權權利保護範圍;
(e)參展企業發現有侵犯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將會參展,應做好起訴等相關維權措施準備;
(f)參展企業可通過組建聯盟、加入行業協會等形式與相關的企業和機構聯合參展,共同抵抗智慧財產權風險。
5 展會期間的維權措施
5.1 遭受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維權
5.1.1 維權渠道
參展企業在展會中發現有他人侵犯自身智慧財產權的,可通過展會舉辦方設立的智慧財產權投訴機構、展會舉辦地的智慧財產權行政和法務部門採取維權措施,部分國家展會智慧財產權規制措施參見附錄D。
5.1.2 維權準備
維權準備包括:
(a)將自有專利的權利要求與對方參展產品的技術特徵或參數進行對比,按照分析結果選擇維權策略;
(b)與展會組織單位取得聯繫,了解其所提供的知識產糾紛解決機制;
(c)準備好證據等維權材料,選擇投訴機構或法院;
(d)聯繫專業律師或機構,研究展會舉辦地的相關法律法規。
5.1.3 維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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