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恢復徵收契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恢復徵收契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印發機構:深圳市人民政府
  • 印發日期:1998年11月12日
  •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12日
  • 印發文號:深府[1998]246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恢復徵收契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1998年11月12日深府〔1998〕24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政府《關於恢復徵收契稅的通知》(深府〔1998〕178號)規定,從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恢復徵收契稅。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深圳的契稅徵收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我市不再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二、我市契稅適用稅率為3%。納稅人負擔1%,其餘部分由財政部門返還。
三、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包括我市的福利房、微利房),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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