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責任制考評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責任制考評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1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責任制考評辦法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1998]266號
  • 發布日期:1998-11-30
  • 生效日期:1998-11-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一、考評範圍,二、考評依據及計分原則,三、考評組織實施,四、考評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8]266號
【發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8-11-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責任制考評辦法
(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6號)
為搞好深圳市依法行政責任制考評工作,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依法行政責任制若干意見》(深府〔1997〕281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範圍

實行依法行政責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各局、委、辦。

二、考評依據及計分原則

考評以《關於建立依法行政責任制若干意見》(深府〔1997〕281號)確定的依法行政責任制標準和要求為依據,逐項設定考核內容。
考評採取計分制。計分以總分100分為標準,分解確定大項和小項分值。計分採取倒扣分制,各項規定任務部分或全部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扣除規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根據計分結果,總分85分以上的,為優秀;總分75分至84分的,為達標;總分60分至74分的,為基本達標;總分不及60分的,為未達標。

三、考評組織實施

考評工作由市依法行政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由市法制局牽頭,會同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監察局具體組織實施。
考評採取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檢查計分,其結果作為年終考評的參考依據。

四、考評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得分值15分
1、具體行政行為以合法的執法主體的名義作出的,分值5分。以不合法執法主體名義(如以其部門內設機構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委託執法,依法辦理委託手續的,分值5分。委託手續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辦理委託手續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本部門執法人員經過上崗培訓,申領了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具有執法資格的,分值5分。未申領《行政執法證》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二)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得分值31分
1、本部門執法依據、執法職責明確的,分值5分。執法依據不明確、執法職責不清楚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程式、內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式或內容違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深圳市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的要求,及時上報備案的,分值3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4、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具體的配套措施或辦事程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對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組織宣傳和貫徹的,分值3分。未及時組織宣傳和貫徹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6、對本部門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積極主動履行的,未有放棄、推諉或拒絕的,分值3分。有放棄、推諉甚至拒絕履行的,視件數的多少,扣除總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數超過本部門全年具體行政行為總件數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審批、許可、收費、檢查、處罰以及採取強制措施,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的,分值3分。沒有合法依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8、具體行政行為屬職權範圍內的,分值4分。超越職權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9、具體行政行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平的,視情節,扣除總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的,得分值29分
1、公開了本部門的辦事制度和執法程式的,分值4分。未予公開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出示證件執法的,分值5分。有不持證上崗或不出示證件執法的,視人次多少,扣除總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數量超過本部門總人數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3、具體行政行為具備了法定形式的,分值4分。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視件數多少,扣除總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4、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的,分值4分。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扣除總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5、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分值5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全的,扣除總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6、擬作出聽證範圍內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的,分值3分。應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有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的,分值4分。沒有告知當事人申請複議和訴訟權利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四)依法行政各項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健全的,得分值25分
1、單位領導帶頭學習依法行政的有關法律知識,並定期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律培訓的,分值3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確定一名領導主管本部門法制工作,並有專門的法制機構或法制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法制工作的,分值2分。沒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2分;
3、建立了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的,分值5分。沒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建立了本部門依法行政情況和行政執法公務人員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考評制度的,分值3分。沒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及時接受和處理民眾投訴,及時答覆投訴人的,分值3分。未及時接受、處理投訴並答覆投訴人的,視件數的多少,扣除總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數超過本部門全年受理總數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6、有健全的複議機構,辦理複議案件合法、公正的,分值3分。沒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建立了本部門錯案追究制度的,分值6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