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改制期限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12.26
- 實施時間:1996.12.26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條例施行前在特區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條例規定進行改制,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制完畢。鑒於改制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決定將改制期限延長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改制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條例及有關規定在新的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改制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不得繼續從事社會審計業務,市註冊會計師行業主管部門應暫扣其執業許可證。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創辦的全民所有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依法改為合夥、個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保障註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的要求,也是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內容。市政府應依法儘快出台改制方案,加快改制步伐,全面推動改制工作,保障改制工作按期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