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制止牟取暴利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2.17
- 實施時間:1997.12.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制止牟取暴利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非法所得”,修改為“違法所得”。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同時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價格檢查機構責令其向遭受損害一方退還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制止牟取暴利規定》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報刊上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