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0年10月24日通過並公布,自發布起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0.24
  • 實施時間:2000.10.24
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關於〈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第十四條有關條款的議案》,解釋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清算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投資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等投資者,也應當包括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確認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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