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負責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實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統一。
(三)協調和指導宜居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牽頭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實績考核工作。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建立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加強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審查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組織擬訂住宅產業化政策,參與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負責審核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專業規劃及重大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承擔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實施污染減排考核。
(七)承擔廢氣排放監管責任,確保空氣品質逐年提高。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承擔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承擔水環境綜合治理責任,確保水環境質量逐年提高。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負責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環境安全和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協調或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協調相關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按規定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人居環境監測、預警預測與信息發布;制定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立並實施人居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人居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信息。
(十三)組織開展人居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人居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組織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草擬委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承擔文稿列印、印鑑使用管理、檔案收發、保密、政務信息、督查督辦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承擔財務、審計、固定資產管理和行政後勤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人事、勞資、社保、外事、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承擔委機關黨委、紀委的日常工作;承擔委系統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體系建設工作;承擔績效評估、績效考核工作;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全市環境保護工程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會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和修訂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建立健全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的基本制度;組織開展涉及人居環境的綜合性巨觀政策調研、擬定和評估工作,並制定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方面政策研究的年度計畫;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組織審核和上報住房和建設、水務、氣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承擔委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參與對全市環保執法人員的法規培訓和考核;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環保核查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應訟工作;承擔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方面的普法工作;負責市生態文明體制專責改革小組日常工作。
(四)人居環境規劃處
組織編制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審核住房和建設、氣象、水務等方面的專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人居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五)人居建設發展處
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有關人居環境建設與保護工作;擬訂住宅產業化的重大政策、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推動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
承擔許可權內的政策、規劃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驗收。
(七)污染防治處
承擔對全市大氣、噪聲、惡臭、固體廢物、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污染源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及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健全人居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和指導人居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網路建設。
(八)污染減排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年度計畫;承擔污染減排考核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籌人居環境預警預測和綜合信息發布。
(九)生態環境保護處
承擔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組織開展生態文明示範城市建設試點及生態創建工作;承擔環保實績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統籌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市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承擔跨界河流水質達標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十)固體廢物和聲環境管理處(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處)
組織擬訂全市固體廢物(含重金屬)、噪聲、核與輻射的污染防治政策法規、規章、政策、技術標準和特區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固體廢物(含重金屬)、噪聲、核與輻射的污染防治規劃、年度計畫以及階段性實施方案和防治措施,同時對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依法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轉移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生活、施工、交通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工業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基礎設施排污管理;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鵬城減廢工作,參與和推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發展,承擔第三方治理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統籌人居環境預警預測工作; 指導、組織全市環境應急值守和信息管理,牽頭較大以上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工作;協調、組織和實施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監測、預警工作,並協助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工作;指導、協調組織全市環境風險防控管理工作;統籌、協調、組織本單位安全管理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直屬機構
(一)環境監察支隊
一、負責對市管排污單位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粉塵、惡臭氣體、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新建項目執行“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二、負責市管排污單位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三、負責全市環境信訪工作,組織調查處理民眾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
四、負責全市範圍內環境執法稽查。
五、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並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六、負責對海洋和生態破壞的環境監察,參與生態破壞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建築施工噪聲排污申報及建築施工噪聲許可證核發工作。
八、負責市管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九、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環境監察和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十、承擔主管部門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東深水源保護辦公室
1、負責監督管理東深供水流域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粉塵、惡臭氣體、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2、參與制訂東深供水流域的水源保護規劃,提出保證水質要求的措施和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負責東深供水流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和“三同時”跟蹤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對東深供水流域內的開發建設、點源和面源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5、負責東深供水流域範圍的超標排污費、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6、負責東深供水流域內民眾投訴的環境保護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7、承擔沙灣地區及深圳水庫周邊排污設施的管理工作;監督東深供水流域內污水處理設施及截污排污設施運行。
8、督促和協調東深供水流域內各級政府開展轄區內的水源保護工作。
9、負責東深供水水質變化和污染源情況的調查統計及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三)機動車排污監督管理辦公室
1、貫徹執行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計畫、技術規範和措施;
2、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上路機動車排污進行監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調查處理;
3、組織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社會監督工作。
(四)環境監測中心站
1、對本市區域內的水體、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水體底泥、生物、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測;
2、對全市排污單位的排污狀況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
3、參加本市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與應急監測,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監測和投訴監測;
4、承擔本市近岸海域的環境監測;
5、負責組織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月報、季報及監測年鑑;
6、負責市、區環境監測網路的業務技術指導;
7、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環境現狀監測與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及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的監測;
8、負責本市“菜籃子”種植基地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為全市人民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9、承擔和參與科研課題;
10、參加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的制訂和修訂,承擔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和新方法研究等的驗證任務;
11、負責環境設備的檢測;
12、作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南海東站,負責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13、負責本市核與輻射定期監督性監管與監測工作;
14、負責環境污染與人體健康的相關監測;
15、建立與完善應急監測體系;
16、負責建立生態監測指標體系,套用遙感技術提升生態監測手段;協助制定本市生態監測規劃;
17、以合理適用的評價模型和形象直觀的表征形式為手段,清晰說明環境質量和環境污染的現狀及變化趨勢;對區域環境(珠三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五)環境科學研究院
1、承擔環保科學技術問題的研究。
2、承擔建設工程及工業區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研究。
3、承擔區域性環境規劃研究。
4、承擔環境管理研究服務。
5、提供環境工程科學諮詢服務。
6、承擔環境管理及環境經濟政策研究。
(六)人居環境技術審查中心
負責為市人居環境委擬訂並監督實施人居環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供技術支持,編制適合深圳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引,承擔政策、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承擔有關排污企業治理方案的技術審查。
(七)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1、負責制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環保宣傳報導工作。及時完成對我局環保工作和我市重大環保情況的文字、圖片、影視的宣傳報導。
3、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的環保宣傳活動,制定全市性大型環保宣傳活動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
4、負責組織我市重大環境新聞的發布工作。
5、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環境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環境教育、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各類環境教育、培訓工作。
6、負責市環保對外宣傳網站的建設和發展工作。
7、負責環保宣傳教育資料的編輯、環境報刊的發行工作和環保宣教檔案的管理工作。
8、負責《中國環境報》駐深圳記者站工作。
9、負責組織對先進企業的考評和推薦工作。
10、指導和協調各區環保局及全市有關部門的環保宣傳教育工作。
(八)環境信息中心
1、貫徹國家、省、市環境信息建設精神,全面負責環境信息(包括統計、檔案、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2、及時為領導決策或對外發布環境狀況提供快速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服務。
3、負責環境統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開發利用。
4、負責本局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和統計分析工作;組織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做好檔案利用服務。
5、負責計算機環境信息、系統的建立、管理、開發和軟、硬體維護,指導和監督直屬各單位和機關各處(室)的計算機使用和管理,組織計算機的套用培訓。
(九)危險廢物處理站有限公司(代管單位)
1、提供工業廢物的收集、清運服務。
2、提供工業廢物無害化處理和安全處置服務,集中處理全市工業危險廢物。
3、開展工業廢物的綜合利用。
4、負責工業廢物中轉站和填理場的建設和管理。
5、開展工業廢物處理處置與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固體廢物治理新技術、新工藝。
機構領導
姓名
| 職務
| 分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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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組書記、主任 | 主持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全面工作。 |
|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黨組成員(兼)、副主任(兼,正局級);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 主持市水務局全面工作。 |
|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黨組成員(兼)、副主任(兼,正局級);市住房和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 | 主持市住房和建設局全面工作。 |
| 黨組成員、副主任 | 協助委主任工作,具體分管秘書處、政策法規處、環境安全管理處(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處)、市東深水源保護辦公室、市機動車排污監督管理辦公室、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和市排污權交易管理中心。 |
| 黨組成員、副主任 | 協助委主任工作,具體分管人居環境規劃處、人居建設發展處、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市人居環境技術審查中心和市環境信息中心。 |
| 副主任 | 協助委主任工作,具體分管污染防治處、污染減排處、生態環境保護處、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市核與輻射管理中心。 |
| 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黨組成員(兼)、副主任(兼);市氣象局黨組書記、局長。 | 主持市氣象局全面工作。 |
| 黨組成員、機關黨委專職書記 | 協助委主任工作,分管人事、黨團工青婦、老乾及紀檢監察工作,具體分管組織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