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經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7日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印發。該《方案》分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工作要求3部分。
重點任務是: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
- 印發時間:2015年3月7日
通知,改革方案,解讀,
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關於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正在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監督程式改革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10個省(區、市),要注意做好當前試點工作與《方案》的銜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進試點工作。其餘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積極探索,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準備。條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在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監督程式改革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結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將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知情權保障等方面的改革進行具體部署,全面開展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屆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將聯合下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修訂下發《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
各地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
2015年3月7日
改革方案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要求,現就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為目標,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擴大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進一步拓寬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重點任務
(一)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
1.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機關。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2.人民監督員的設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設定人民監督員。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
3.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人民監督員應當是年滿二十三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廣泛的代表性和紮實的民眾基礎。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不得互相兼任。
4.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程式。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人民檢察院協商,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布。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協調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人民監督員人選,並接受公民自薦報名,對推薦和自薦人選進行審查,提出擬任人民監督員人選並向社會公示。擬任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對擬任人選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作出選任決定、頒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二)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
1.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同級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會同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
2.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並與人民檢察院信息共享。
3.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考核制度,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的履職情況。人民檢察院應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通報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對不認真履職的人民監督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勸誡。
4.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期間,應當作出保密承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5.人民監督員有違反保密規定、妨礙案件公正處理等不適合繼續任職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資格,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被免職者本人、推薦單位或組織,向社會公布。
(三)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
1.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3.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4.擬撤銷案件的;
5.擬不起訴的;
6.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7.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9.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10.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11.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四)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
1.規範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程式。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由組織案件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產生。被抽選出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不得擔任該案件的人民監督員。抽選結果確定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被抽選出的人民監督員,說明相關事項,並為其開展監督工作提供相應便利。
2.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紹程式。案件監督前,應向人民監督員提供充分的有關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材料;案件監督中,應全面客觀地介紹案件事實、證據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對案件處理的不同觀點和意見。必要時,人民監督員可以通過收聽收看訊問犯罪嫌疑人相關錄音錄像了解當事人的意見。
3.完善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和檢察機關審查處理程式。人民監督員對所監督案件獨立進行評議和表決,製作《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書》,說明表決情況、結果和理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進行審查。檢察長不同意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的,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全面審查、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評議和表決意見,依法作出決定。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應及時告知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檢察委員會的最終處理決定與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向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作出必要的說明。
4.設定複議程式。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說明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複議一次。
(五)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
1.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為便於人民監督員掌握案件辦理情況,發現監督線索,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台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
2.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檢察機關接待職務犯罪案件舉報人、申訴人時,應告知其在案件處理完畢後,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訴訟環節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執行搜查、扣押時以及執行凍結後,應向舉報人、申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告知有關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的內容。
3.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執法評查等工作,可以邀請、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在查封、扣押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財物和檔案時,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現場監督。
(六)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上來,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
(二)加強協調配合。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溝通協調,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各項制度,檢察機關要健全完善人民監督員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和履職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與使用緊密銜接,切實發揮人民監督員的作用。
(三)強化保障措施。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就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向黨委、人大報告,積極爭取支持。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司法行政業務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四)加強督促指導。省級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在做好本級改革工作的同時,加強對下督促指導,及時掌握改革推進情況,研究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確保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紮實有序開展。
(五)注重宣傳引導。要注重對實踐經驗和改革成果的總結和推廣,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及時宣傳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斷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社會影響,為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解讀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2015年3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將該《方案》印發實施。《方案》著眼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知情權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任務,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內容。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不得互相兼任;為提高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代表性,《方案》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自薦方式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還要求從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產生的人民監督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等。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人民監督員履職期間應作出保密承諾,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和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信息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案件範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即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明確了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程式、案情介紹程式、評議表決及審查處理程式等。規定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產生,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不得擔任該案的人民監督員。同時,《方案》為有效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效力偏弱、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未被採納時缺乏救濟程式等問題,專門設定了複議程式,規定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說明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複議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明確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及執法檢查機制等。規定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涉案財物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台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掌握案件辦理情況。
《方案》提出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明確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方案》還就如何抓好各項改革任務的落實,從組織領導、協同配合、保障舉措和宣傳引導等方面進行了安排部署。
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一項探索創新,從2003年起經歷了先期試點、擴大試點、深化改革等多個階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實踐活動中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於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有利於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利於防止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差錯,有利於密切檢察機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把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布局作出具體部署。最高檢、法務部按照中央部署,在認真總結十多年來制度運行實踐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研究出台了該《方案》。《方案》的出台,將進一步拓寬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的亮點之一是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從制度上解決了“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提高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