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陽縣名族宗教局
- 副局長:方學場
- 副局長:孫曉溪
- 工作: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主要職責,領導班子,內設機構,辦事項目,
主要職責
1、
2、協調全縣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3、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少數民族民眾聚居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開發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4、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推薦,選拔、培養、教育工作。
6、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7、依法登記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工作。
8、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依法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協助政法部門打擊邪教和各種犯罪活動。
9、支持、幫助各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為經濟建設服務。
10、教育、引導廣大信教民眾積極投身於兩大文明建設。為淮陽的發展多做實事、善事。
11、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副局長:方學場
主持工作。
副局長:孫曉溪
內設機構
1、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財務、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行政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管理局機關的人事、勞資和老幹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2、民族科負責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以及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政策法規的落實工作,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處理民族糾紛,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管理民族成份的鑑別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和城市民族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負責有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方面政策法規的落實工作;調查了解少數民族聚居地方民眾的生產生活情況,提出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幫助少數民族搞好科技開發、利用和培訓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與分析。
3、宗教科負責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宗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市級愛國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依法管理有關宗教活動場所;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處理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
辦事項目
一、申請“清真食品”標誌牌
1、名稱:申請“清真食品”標誌牌
2、辦理機構:縣民族宗教局
3、辦理時限:縣民族宗教局自收到申請書及應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作出書面答覆。
4、申辦對象資格: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
(1)生產和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符合清真要求;
(2)主要管理人員和職工中,有適當比例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
(3)企業的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清真食品行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4)企業的負責人、承包人或者是承租人一般應當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個體工商戶應當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6、申辦手續、辦理程式:
(1)、申請:凡符合《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第六、七條規定的清真食品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縣區民族事務行政管理部門遞交掛牌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①、少數民族職工比例數;
②、少數民族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
(2)、核查:縣民族宗教局自收到申請書及應提供的材料之日後,到經營現場實地檢查。
(3)、批覆:核查完畢後,作出書面答覆,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清真標誌牌。
7、辦理依據:《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辦法》
二、為公民確定(更改)民族成份出具證明
1、名稱:為公民確定(更改)民族成份出具證明
2、辦理機構:縣民族事務部門
3、辦理時限:現場辦理
4、申辦對象資格:年齡必須不滿20歲,且:1、確定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2、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確定。
5、申辦手續、辦理程式:
(1)、帶好戶口薄、本人身份證,到所在縣區的民族事務部門,提交本人更改民族成份的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下由家長代辦);
(2)、經所在縣區民族事務部門審核,出具證明;
(3)、憑上述證件到所在地區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續。
8、辦理依據:1990年5月10日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