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8年12月,機構改革不再保留淮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解散日期:2018年12月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

職能轉變

(一)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將縣、鄉級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的審批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的審批職責下放到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職責下放到各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3.將醫師定期考核職責移交給相關行業協會承擔。
4.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5.將衛生信息化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6.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7.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承接的職責
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職責整合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定;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評估。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受省衛生計生委委託,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食品安全標準追蹤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江蘇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組織完善全市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負責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級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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