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根本國家、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全市民政工作有關行政性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2、貫徹執行國家、省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有關規定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3、擬訂全市優撫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核查申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
4、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辦法;負責協調編制和分解下達部省屬、市屬單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畫,組織指導軍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5、擬訂全市救災工作實施辦法;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上級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6、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和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7、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城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8、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9、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措施;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群益保障工作。
10、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殘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實施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11、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計畫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承擔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12、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行政措施和實施辦法,並協助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3、指導縣(區)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14、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1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掛“政策法規處”、“社會工作處”牌子)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督查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信息宣傳工作;指導縣(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起草落實相關政策法規的推進辦法;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社會組織管理處
(掛“行政許可服務處”牌子)
負責擬訂促進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相關措施和意見;按照管理轄許可權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指導縣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優撫處
負責擬訂全市優撫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市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核查申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安置處
(掛“市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人員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市復退軍人問題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救災處
負責擬訂全市救災工作實施辦法;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社會救助處
負責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和辦法;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關規定。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負責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建設意見;指導縣(區)開展社區規範化建設和社區居民自治;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區劃地名處
負責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處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負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規劃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涉華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機構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處
負責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老齡工作處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督促檢查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聯繫協調市老齡工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