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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資源環境審計監督辦法
(201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1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資源環境審計監督,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資源環境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環境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涉及資源環境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鑑證活動。
第四條 市、縣(區)審計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涉及資源環境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根據工作需要,市審計機關可將其管轄的資源環境審計事項授權縣(區)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區)審計機關管轄的資源環境審計事項。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財政、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審計機關實施資源環境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資源環境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資源環境管理的目標任務,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資源環境審計項目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審計機關履行資源環境審計職責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安排。
第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用直接審計,也可以組織內部審計、委託社會審計機構等方式開展資源環境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採取聯合審計、聯動審計、專業審計融入等方式開展資源環境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資源環境審計監督工作協調機制,完善聯合審計、聯席會議、信息交流與通報、審計整改與審計結果利用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資源環境審計專家庫。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資源、環境、法律、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資源環境審計活動。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資源環境政策執行情況;
(二)資源環境資金管理情況;
(三)資源環境項目建設與運營情況;
(四)應當依法進行資源環境審計監督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資源環境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資源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實施情況,有關資源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和監管情況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資源環境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資源環境資金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揭示資金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並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資源環境項目建設和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項目建設和目標完成情況,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並對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進行財政、投資、金融、企業、外資、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資源環境事項的,應當審計下列內容:
(一)在財政審計中,審計政府制定、執行資源環境政策和資源環境資金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在投資審計中,審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規劃布局、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生產運營等環節執行環保產業政策,以及對資源環境的影響及其防治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情況;
(三)在金融審計中,審計銀行貸款的投向及用途,資源環境信貸政策執行情況;
(四)在企業審計中,審計企業執行國家資源環境政策情況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資金投入與使用效果,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運行效果情況;
(五)在外資審計中,審計國外貸援款項目的資源環境影響情況;
(六)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完成節能減排目標、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情況。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資源環境審計,應當出具審計報告;需要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決定書;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資源環境審計結果,也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能夠滿足資源環境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需要的,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可以作為考核評價的依據,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協助執行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源環境審計監督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