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辦法》在2008.08.04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辦法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8.04
- 實施時間:2008.10.01
《淮南市規範性檔案異議審查辦法》已經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糾正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第三條 異議審查的建議、受理、審查和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建議人)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 或者不適當 ,有異議的,在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內,可以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下稱異議審查機關)書面提出異議審查建議。
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建議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異議審查建議,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異議審查建議。
建議人在異議審查建議中應當載明建議人的名稱 、聯繫方式,並向異議審查機關提供要求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文本,建議的理由、依據等材料。
第五條 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具體辦理異議審查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異議審查建議;
(二)向制定機關調查了解規範性檔案制定情況,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擬定異議審查意見;
(四)將異議審查意見提請異議審查機關審議決定;
(五)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異議審查工作監督檢查。
有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應當協助法制機構辦理異議審查事項,並按照規定時限向法制機構報送審查意見。
第六條 異議審查機關辦理異議審查事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規範性檔案的合法適當。
第七條 異議審查機關收到異議審查建議後,應當在3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建議人向有關異議審查機關提出;對建議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建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審查建議,不予受理:
(一)建議人已向其他異議審查機關提出異議審查建議的;
(二)已在行政複議申請中一併提出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建議的;
(三)對同一規範性檔案,其他建議人已提出異議審查建議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第(三)項情形,異議審查機關已作出異議審查決定的,在不予受理的同時,將異議審查決定書送達建議人;正在辦理中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議人,待異議審查決定作出後一併送達。
第九條 異議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異議審查建議之日起3日內,將異議審查建議書副本傳送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提供有關依據材料送交異議審查機關。
第十條 異議審查機關的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異議審查機關審議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異議審查決定:
(一)規範性檔案內容合法、適當的,決定該規範性檔案合法;
(二)規範性檔案內容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決定撤銷該規範性檔案,也可以責令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
(三)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供有關依據材料的,視為該規範性檔案沒有依據,決定撤銷該規範性檔案。
第十一條 異議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異議審查建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異議審查決定,製作異議審查決定書送達建議人。
第十二條 異議審查期間,規範性檔案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制定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異議審查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建議人建議停止執行,異議審查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依法應當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異議審查期間,異議審查機關認為需要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的,請示期間異議審查中止。異議審查中止應當書面告知建議人,請示得到批覆後應當立即恢復異議審查程式。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審查終止:
(一)異議審查決定作出前,建議人撤回異議審查建議的;
(二)異議審查建議受理後,規範性檔案已經廢止、失效的;
(三)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異議審查終止應當書面告知建議人。
第十五條 建議人提出異議審查建議,異議審查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在法定期限內不作書面答覆的,建議人可以向異議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必要時,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異議審查建議。
建議人對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異議審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異議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異議審查機關辦理異議審查建議,不得向建議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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