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考試舞弊行為處罰規定

《淮南市考試舞弊行為處罰規定》是淮南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3日發布的規定。

檔案文號,檔案正文,

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1-23
【生效日期】1991-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淮南市考試舞弊行為處罰規定
(1991年11月2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平競爭,杜絕考試舞弊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組織的招收工人、招收幹部、選調幹部、成人高等教育自學以及高等院校、中等專科學校、技術工人學校、職業技術培訓的招生等其他各類文化或專業考試。
第三條在考試過程中,經確認考生有下列舞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考生本次所有學科的考試資格。
(一)偷看別人試卷或偷看夾帶材料的;
(二)互相商量或採取各種手段傳遞信息的;
(三)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答案的;
(四)偷換試卷或故意交換試卷的;
(五)具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第四條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有代考行為的,除取消該考生本次所有學科的考試資格外,分別處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200元的罰款,同時並給予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以下處理:
(一)代考人是各類學校在學學生的,給予校紀處分;
(二)代考人和請人代考的考生是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三)取消請人代考的考生參加各類考試資格三年。
第五條在組織考試過程中,考場、考務工作領導或工作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同時並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一)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運送交接、保管過程中有泄密事件發生的;
(二)擅自提前拆封試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導致泄密事故的;
(三)幫助考生解答試題或幫助考生進行其它舞弊行為的;
(四)在非本監考考場逗留而造成後果的;
(五)監考人員不履行監考職責,不揭發、不制止舞弊行為,擅離職守,工作失職造成本監考考場舞弊行為發生的;
(六)將准考證號碼或姓名暴露在試卷裝訂線外的;
(七)閱卷人員弄虛作假擅自為考生加分或壓分的;
(八)其他違反考場、考務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擅自為考生塗改資格證件,為考生提供、製造假證明、假材料的,一經查實,除取消該考生本次所考學科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外,並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同時對有關責任人並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規定的校紀處分、行政處分的處理,由主考部門會同監察部門根據情節擬定處理決定意見書,送當事人所在學校或單位執行。當事人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在接到處理決定意見書的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主考部門和監察部門備案。招不執行處理決定意見的學校或單位,由主考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該學校或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是考生的,同時取消該考生參加各類考試資格三年:
(一)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威脅、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考生的;
(二)對揭發、制止、抵制考試舞弊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
第九條對欺騙、引誘、脅迫未成年人為他人代考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對當事人的罰款由考試主管部門收取,罰款全額由個人承擔。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罰款由其監護人承擔。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單據,並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本市高級中學、初級中學的招生考試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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