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淮南市發布了《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11
- 發布日期:1990-02-20
-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生效日期】1990-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淮南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2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具體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對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對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凡我市城鎮範圍內的全民、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房產,在發生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等行為或者變更、轉讓與房產有關的土地使用權時,均應按照本辦法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交易手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地產”是指與房產有關的宅基地、庭院和場地。“地產交易”是指因房屋產權的轉移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嚴禁以任何藉口買賣土地。
嚴禁以任何藉口買賣土地。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合法的房地產交易,禁止房地產私下交易或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第六條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市內設立若干個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從事城鎮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第七條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的職責是:
(一)組織城鎮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二)提供房地產交易市場信息和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服務;
(三)辦理房地產價格(價值)評估;
(四)負責房地產勘測、丈量工作;
(五)承接辦理房地產交易的委託代理業務;
(六)依法制止和查處非法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七)辦理房產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或者與房產有關的土地使用權的登記、鑑證和房屋產權變更、轉移手續。
(一)組織城鎮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二)提供房地產交易市場信息和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服務;
(三)辦理房地產價格(價值)評估;
(四)負責房地產勘測、丈量工作;
(五)承接辦理房地產交易的委託代理業務;
(六)依法制止和查處非法房地產交易經營活動;
(七)辦理房產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或者與房產有關的土地使用權的登記、鑑證和房屋產權變更、轉移手續。
第八條進行房地產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歸屬清楚,並有合法的產權、使用權證件;
(二)新建、改建、擴建和房屋的涉及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的房屋,須先按法定程式辦妥產權登記、變更、轉移手續後,方可出賣;
(三)單位自管房產的出賣或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賣或轉讓單位須提供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或購買的房屋的出賣,須徵得單位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五)出賣商品房屋,出賣方應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六)出賣商品房屋,出賣方須按照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規定的價格執行;
(七)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八)出賣共有(含共同共有和存續期間內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出賣方須提供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書或委託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九)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的房屋居住滿五年出售的,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一)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歸屬清楚,並有合法的產權、使用權證件;
(二)新建、改建、擴建和房屋的涉及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的房屋,須先按法定程式辦妥產權登記、變更、轉移手續後,方可出賣;
(三)單位自管房產的出賣或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賣或轉讓單位須提供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興建或購買的房屋的出賣,須徵得單位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五)出賣商品房屋,出賣方應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六)出賣商品房屋,出賣方須按照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規定的價格執行;
(七)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八)出賣共有(含共同共有和存續期間內的按份共有)的房屋,出賣方須提供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書或委託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九)私人享受國家、單位補貼或以優惠價格購買的房屋居住滿五年出售的,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進行房地產交易:
(一)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未經確認或房產權、土地使用權糾紛未經處理的;
(二)違章自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三)限期要拆遷的房屋;
(四)租賃或借用的房屋及地產;
(五)經房地產仲裁機構裁決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和使用權轉移的房屋和地產。
(一)房產權、土地使用權未經確認或房產權、土地使用權糾紛未經處理的;
(二)違章自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三)限期要拆遷的房屋;
(四)租賃或借用的房屋及地產;
(五)經房地產仲裁機構裁決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和使用權轉移的房屋和地產。
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有房屋。確需購買私有房屋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房地產交易雙方當事人,應按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一)出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件,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填寫《出賣轉讓申請表》。
(二)買方應持身份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購房的文書,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填寫《購買受讓申請表》。
(三)交易活動採取買方、賣方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制度。親自履行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行使交易行為;接受委託的代理人須持有合法的委託授權書。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應依法訂立房產買賣或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經審查認為必要時,出賣方或轉讓方當事人應在審批前登報聲明出賣或轉讓。
(五)凡單位出賣給職工的房屋,買房者須持有個人與單位訂立的契約書。
(一)出賣方應持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件,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填寫《出賣轉讓申請表》。
(二)買方應持身份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購房的文書,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填寫《購買受讓申請表》。
(三)交易活動採取買方、賣方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制度。親自履行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行使交易行為;接受委託的代理人須持有合法的委託授權書。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應依法訂立房產買賣或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經審查認為必要時,出賣方或轉讓方當事人應在審批前登報聲明出賣或轉讓。
(五)凡單位出賣給職工的房屋,買房者須持有個人與單位訂立的契約書。
第十二條房地產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成交協定,由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同意,給予訂立房產買賣契約(契約),並辦理簽證和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須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
買方當事人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的交易鑑證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轉移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辦妥土地使用權證書。
買方當事人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的交易鑑證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轉移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辦妥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房屋一經出賣,與房屋有關的土地使用職同時轉移。
同一建築物分割轉讓的,各房產所有人按房產比例享有土地使用權;同一建築物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整體不可分割轉讓。
同一建築物分割轉讓的,各房產所有人按房產比例享有土地使用權;同一建築物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整體不可分割轉讓。
第十四條房地產交易市場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物價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淮南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房地產交易,應申報房地產交易管理所進行價格評估。未經房地產交易管理所進行價格評估的,不予辦理立契、鑑證和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買賣私有房屋,允許在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評估價的基礎上浮動,但成交價最高不得高於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對超出評估價的部分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超標費。
單位購買私有房屋,其成交價每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十,遞增百分之五的超標費。
超標費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單位購買私有房屋,其成交價每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十,遞增百分之五的超標費。
超標費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第十七條房地產交易雙方當事人應按下列標準繳納契稅、估價費和鑑證手續管理費。
(一)契稅標準
(1)私房買賣、贈與按房產價的百分之六徵收,由買方和受贈方繳納;
(2)單位之間的房屋買賣按成交價的百分之四徵收,由買方繳納;
(3)單位購買商品房分配給職工的,由其單位按房產價的百分之四繳納;
(4)私人購買新建的商品房和單位出賣給職工的房屋以及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的房屋可免繳第一次契稅;
(5)私有房屋的繼承、分析免徵契稅;
(6)私有房屋的交換,相等部分免徵契稅,超出部分按百分之六徵收,由受益人繳納。
(二)估價費標準
房產估價費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一由賣方繳納。
(三)鑑證手續管理費標準
(1)買賣住宅房屋,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二繳納,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2)買賣非住宅房屋,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三繳納,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3)房產交換,按評估雙方房產價值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由交換雙方平均負擔;
(4)房產贈與,按評估的房產價格的百分之一繳納,由受贈方負擔。
(一)契稅標準
(1)私房買賣、贈與按房產價的百分之六徵收,由買方和受贈方繳納;
(2)單位之間的房屋買賣按成交價的百分之四徵收,由買方繳納;
(3)單位購買商品房分配給職工的,由其單位按房產價的百分之四繳納;
(4)私人購買新建的商品房和單位出賣給職工的房屋以及通過銀行辦理外匯結算的房屋可免繳第一次契稅;
(5)私有房屋的繼承、分析免徵契稅;
(6)私有房屋的交換,相等部分免徵契稅,超出部分按百分之六徵收,由受益人繳納。
(二)估價費標準
房產估價費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一由賣方繳納。
(三)鑑證手續管理費標準
(1)買賣住宅房屋,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二繳納,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2)買賣非住宅房屋,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三繳納,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3)房產交換,按評估雙方房產價值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由交換雙方平均負擔;
(4)房產贈與,按評估的房產價格的百分之一繳納,由受贈方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除確認買賣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外,並處以交易雙方房地產總價格(價值)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進行非法經紀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其隱瞞金額外,並處以隱瞞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對隱瞞成交價格者,除沒收其隱瞞金額外,並處以隱瞞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嚴重失職、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侵害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房地產管理機關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民所有的房屋的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典當,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辦理。
鳳台縣的城鎮房地產交易,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鳳台縣的城鎮房地產交易,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市政府發布的《淮南市城鎮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與上級新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