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序 言
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創建於1951年的山東省周村師範學校;1955年,學校更名為淄博師範學校,1970年,學校遷往張店;1978年,大專部留守原址,後併入山東理工大學,淄博師範南遷至淄川;1987年淄博第二師範學校在淄川建校;2000年,淄博師範學校與淄博第二師範學校合併辦學;2004年,升格為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2006年,學校遷至現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簡稱:淄博師專。英文譯名:ZiBo Normal College,英文縮寫:ZBNC。學校法定住所為山東省淄博市淄川經濟開發區。學校網址為:www.zbnc.edu.cn。
第三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山東省與淄博市共管,以淄博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性質是全日制普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是以專科層次國小、幼兒教師培養培訓為主的教育機構。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定位是立足淄博,面向山東,輻射全國,以國小和學前教師教育為主,培養培訓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掌握教育規律,熟知學生成長規律的高素質專業化複合型國小、幼兒教師;兼顧發展非師範類教育,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技能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是圍繞強化內涵、提升質量的發展思路,培養師德高尚、技能過硬的國小、幼兒教師等人才,建設高水平有特色的新型師範院校。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弘揚淄師精神,崇尚人文關懷,鼓勵科學探索,培育創新精神,為基礎教育的發展、當地經濟建設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智力服務和技術支撐。
第十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首要任務。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具有牢固的專業思想、優秀的人文與科學素養、紮實的專業基礎和技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終身學習能力的國小幼兒教師和服務當地經濟發展的技能套用型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堅守文化育人,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者,成為地域文化的弘揚者。
第十二條 學校專業設定突出國小及幼兒教師教育特色,並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拓展非教師教育專業。教師教育方面,以國小教育專業和學前教育專業為主。招生以高中階段畢業生為主,實行三年或五年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目標,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調整專業,最佳化專業結構。
第十四條 學校教育形式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包括普通全日制形式(含中外合作教育)和自學考試、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非學歷教育主要是中國小幼兒教師培訓及根據社會需求舉辦多種類型的短期培訓,為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遵循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專業要求,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的原則依法招生,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育質量年度報告,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結業證書。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實習實訓、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依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資助、獎勵、榮譽和發展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了解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及其他涉及學生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教學訓練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有權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遵守學術道德與規範,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尊重他人,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愛護和合理使用學校設備設施,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權利和義務的保障:
(一)學校以學生為本,立德樹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人才培養體系,為學生全面成才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二)學校建立健全表彰和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三)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學生組織和學校批准設立的學生社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事務管理服務體系和學生獎助體系,為學生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五)學校建立學生權益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制。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任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學校相關契約約定的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盡職盡責、勤奮工作;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學校相關契約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以工會為主體的教職員工權利救濟機構及相應的權利保障機制,保障教職員工行使申訴權,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老教協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淄博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任命;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登記後,取得學校法定代表人資格。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黨委、行政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通過黨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問題,必須由黨委會議研究決定。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按照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方式,決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等工作,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二)審議學校學術、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審議重大研究領域、研究方向和重點項目的設定,組織對項目及成果的推薦、評審;
(三)評價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價值;
(四)指導系學術委員會工作,指導系科學研究工作,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上述職責範圍內的有關重大學術事項須提交學校決策的,應先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建議意見。學校在對有關重大學術事項作出決定時,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職能部門制定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重大教學建設措施、教學管理體制建設;
(二)審定專業建設規劃,提出專業設定和調整意見;對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或修訂提出指導性意見,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審定課程建設規劃,指導精品課程的建設,審查課程評審結果;
(四)審定教材建設規劃,審議教材建設立項和驗收,推薦出版自編特色教材;
(五)審定教學改革方案,審議教改立項、結項驗收及教學成果獎等;
(六)審定教學評估工作方案,指導教學評估工作,並對評估結果進行審議和分析;
(七)審定實踐教學基地及實驗室建設規劃,指導實踐教學。
上述職責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教學事項須提交學校決策的,應先由教學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建議意見。學校在對有關重大教學事項作出決定時,應充分聽取教學委員會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團結和動員全體教職工,積極參與學校建設,促進學校發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學術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幹部;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為民眾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設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三類組成,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其職能。
第四十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專業發展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系、部、中心等,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四十一條 學校內設機構和財政撥款事業編制由市編委進行批覆,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管理體制,系(含部、中心、附屬學校,下同)在學校統一領導和政策指導下,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社會服務、實習實訓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統籌和配置各類科教資源,負責本系人員管理及學生日常教育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系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系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領導本系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本系行政工作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系黨總支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系主任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系主任全面負責本系專業設定、教育教學、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系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共同負責的制度。對系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通過召開系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根據所討論的議題,會議可由系主任或系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四十六條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積極穩妥地推進內部體制改革。
第六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四十七條 學校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學校的經費使用應符合學校宗旨和業務範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學校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統一的財務、資產管理機構,對學校財產、資產等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財務活動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編制,資金的籌集與支出,財務制度的制定執行,經濟核算與績效評價,資產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財務控制、監督和財務風險防範。學校的財務收支嚴格按預決算方案實施。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財經法規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加強財務管理、財會核算、審計和監察工作;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一條 財務管理實行“五統一”,即統一收支計畫、統一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業務領導、統一管理校內經濟活動,維護學校正常的財經秩序。
第五十二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8776萬元,辦學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所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投資收益、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權結合”的預算管理體制。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存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學校的財產歸國家所有,學校具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校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家資產,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財務、資產信息公開,加強審計工作,構建監督管理體系,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離任後,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十九條 學校逐漸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並在各地區設立校友分會,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繫;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辦學的支持,深化學校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校訓 校風 校標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校訓:立德樹人。
第六十五條 校風:求真、創新、和諧;教風:嚴謹善教,敬業愛生;學風:學聚問辯、寬居仁行。
第六十六條校標
第六十七條 校慶日為公曆10月18日。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八條 學校應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依法年度報告公開的信息: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情況。
按照有關規定,學校對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等重大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予以公開。
學校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九條 章程應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章程修改程式和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議討論審定,經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山東省教育廳、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學校終止,應當經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二條 學校在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登記。
第七十四條 學校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經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山東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未盡之處,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學校黨委。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