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體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淄博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淄發〔2014〕13號),設立淄博市體育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體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體育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2.加強指導和推進全民健身、體育產業發展的職責。
3.加強反興奮劑工作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體育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負責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開展健身氣功活動,並加強監督管理。
(三)負責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體育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負責推進全市職業體育發展;組織參加和承辦國家、省、市重大體育競賽。
(四)負責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參與推動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體育宣傳、科技、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體育文化建設;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領導、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六)負責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七)負責指導、管理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體育交流與合作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體育經濟科、行政許可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計畫生育、官方網站、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體育外事、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以及提請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初步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組織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研究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實施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具體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體育統計工作;指導體育產業經營活動,依法管理體育市場;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全市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認定(含奧運和非奧運項目)、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認定以及市級體育競賽備案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以及出國人員政審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體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協調開展體育職業資格認證相關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民眾體育科
擬訂全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和民眾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指導推動民眾體育組織建設、健身場地設施建設、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等;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和管理;負責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協調推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負責健身氣功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四)競技體育科
參與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提出全市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意見;組織實施我市運動隊參加省級以上比賽的備戰和參賽工作;指導市級運動隊的選材、輸送、訓練、競賽工作;負責市級教練員的崗位培訓和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工作;指導體育科研工作,領導、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統籌協調監管全市職業體育。
(五)青少年體育科
參與擬訂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制定青少年體育訓練競賽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指導協調開展全市青少年體育訓練及相關活動;組織協調全市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等工作,監督市級青少年單項體育競賽,指導、協調省以上單項體育競賽承辦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工作;負責運動槍枝的監管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體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體育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2.加強指導和推進全民健身、體育產業發展的職責。
3.加強反興奮劑工作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體育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負責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開展健身氣功活動,並加強監督管理。
(三)負責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體育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負責推進全市職業體育發展;組織參加和承辦國家、省、市重大體育競賽。
(四)負責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參與推動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五)負責指導體育宣傳、科技、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體育文化建設;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領導、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六)負責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七)負責指導、管理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體育交流與合作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體育經濟科、行政許可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計畫生育、官方網站、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體育外事、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以及提請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初步審查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組織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研究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實施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具體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體育統計工作;指導體育產業經營活動,依法管理體育市場;負責體育彩票銷售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全市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認定(含奧運和非奧運項目)、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認定以及市級體育競賽備案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以及出國人員政審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體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協調開展體育職業資格認證相關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民眾體育科
擬訂全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和民眾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指導推動民眾體育組織建設、健身場地設施建設、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等;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和管理;負責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協調推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工作;負責健身氣功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四)競技體育科
參與擬訂全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提出全市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意見;組織實施我市運動隊參加省級以上比賽的備戰和參賽工作;指導市級運動隊的選材、輸送、訓練、競賽工作;負責市級教練員的崗位培訓和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工作;指導體育科研工作,領導、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統籌協調監管全市職業體育。
(五)青少年體育科
參與擬訂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制定青少年體育訓練競賽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指導協調開展全市青少年體育訓練及相關活動;組織協調全市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等工作,監督市級青少年單項體育競賽,指導、協調省以上單項體育競賽承辦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工作;負責運動槍枝的監管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可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