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預備役部隊軍民通用裝備徵用辦法

《淄博市預備役部隊軍民通用裝備徵用辦法》在2000.12.05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預備役部隊軍民通用裝備徵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經2000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條 為做好戰爭動員準備工作,提高預備役部隊快速動員能力和遂行任務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戰時快速動員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預備役部隊軍民通用裝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軍民通用裝備(以下簡稱裝備)是指預備役部隊作戰、訓練、演習、搶險救災、應付突發事件等,需要使用地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擁有的車輛、機械、通信器材及預備役部隊編制所需的其他裝備和器材。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淄博軍分區共同領導預備役部隊的裝備徵用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裝部負責具體組織和落實。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擁有的裝備,均屬被徵用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逃避徵用。
第六條 裝備徵用應當堅持統一計畫、就地就近、保證質量、均衡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預備役部隊和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裝備動員潛力調查,建立預征裝備檔案。
第八條 裝備徵用計畫由預備役部隊會同區縣人民武裝部根據預備役部隊的編制,按部隊配發裝備缺額增加10%的數量提出,報市政府和軍分區批准。
第九條 徵用裝備應當兼顧被征單位和個人的生產和工作,確保數量和質量。徵用普通裝備一般不超過被征單位實有裝備數量的20%,工程機械等特種裝備不超過50%;個人擁有的裝備根據需要徵用。所征裝備必須性能良好,必須達到預備役部隊所需技術指標。
對列入徵用計畫的裝備每年由預備役部隊和區縣人民武裝部組織進行一次點驗,對報廢或者過戶的裝備及時調整和補充。
第十條 列入徵用計畫的裝備,必須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需報廢、轉賣的,擁有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報廢、轉賣後15日內持有效證明向區縣人民武裝部報告。
第十一條 需要徵用裝備時,由市政府和軍分區根據徵用計畫和實際需要,聯合下達裝備徵用命令。區縣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武裝部按照徵用命令,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徵用單位和個人將所征裝備按規定時間送達指定地點,監督預備役部隊與被徵用單位和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預備役部隊訓練、演習應當首先使用部隊配發的裝備,需要使用徵用裝備時,一般每年不超過15天。延長使用時間,須報市政府和軍分區批准。搶險救災、應付突發事件時,根據需要使用。
第十三條 被征裝備的操作人員,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可直接預編到預備役部隊。
第十四條 裝備被徵用後,應當張貼(懸掛)預備役部隊徵用裝備標誌,服從預備役部隊的管理和調遣。完成徵用任務後,應當交回徵用裝備標誌。
徵用裝備標誌由預備役部隊在軍分區的監督下制發。
第十五條 裝備在被徵用期間,憑軍分區制發的裝備徵用通知書和預備役部隊徵用裝備標誌,優先通行,並免繳過橋費、過路費和停車費。
第十六條 裝備徵用期間的維修保養和燃料供應由預備役部隊負責。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因裝備被徵用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對認真履行徵用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軍分區頒發《榮譽證書》;徵用期間表現突出的,區縣人民政府和預備役部隊給予適當的精神及物質獎勵。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逃避徵用或者不按規定應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對拒絕徵用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戰時裝備徵用,按照國家動員令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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