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暫行辦法

《河北省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1]46號
  • 發布日期:2001-08-22
  • 生效日期:2001-08-22
檔案來源
河北省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暫行辦法
(冀政[2001]46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戰爭動員準備工作,提高全省快速動員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軍民通用物資裝備的徵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計畫、就地就近、保證質量、均衡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工作是關係國家安全的一個戰略性問題,是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重要職責,必須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章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的範圍和對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軍民通用物資裝備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執行作戰、訓練、演習、搶險救災、應付突發事件等,需要使用的地方交通運輸工具、通用工程機械、通信裝備、醫藥衛生設施以及糧食、肉類、食鹽、棉(化)紡、冶金、化學、石油、煤炭、建材等物資和裝備。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駐軍)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擁有的物資和裝備,均屬被徵用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逃避徵用。
第七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免徵:
(一)裝備老化、陳舊、嚴重損壞不適應需要的;
(二)運輸工具、工程機械、通信器材等已轉售轄區之外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不宜徵用的。
國家取消動員令或上級撤消動員命令時,所征物資裝備可退征。
第三章組織領導
第八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的徵用工作在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領導下,由各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交通戰備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工具、通信裝備器材的徵用,由交通戰備部門組織實施;其他物資裝備的徵用由國民經濟動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各級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交通、財政、糧食、衛生、經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民經濟動員和交通戰備辦公室做好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工作。
第十條鄉(鎮)、街道國防動員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的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工作。
第四章平時準備
第十一條各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交通戰備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類物資裝備動員潛力的調查,建立預征物資裝備檔案,制定徵用計畫,並納入國防動員資料庫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制定物資裝備徵用計畫,應當兼顧被征單位和個人的生產和工作,確保數量和質量。徵用普通裝備一般不超過被征單位實有裝備數量的20%,工程機械等特種裝備不超過50%,個人擁有的物資裝備根據需要徵用。所征物資裝備必須性能良好,達到相關技術指標。
對列入徵用計畫的物資裝備,每年由縣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交通戰備辦公室組織進行一次點驗,對報廢或者過戶的物資裝備及時調整和補充。
第十三條列入徵用計畫的物資裝備,必須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縣(市、區)國民經濟動員或交通戰備辦公室必須及時掌握列入徵用計畫的裝備物資的報廢、轉賣等情況。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的徵用工作通常分三個階段進行:應急動員準備階段,組織實施階段,善後工作階段。
第十五條接到上級物資裝備徵用的預先號令後即為應急動員準備階段,各級應迅速做好下列工作:(一)召開國防動員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制定實施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的計畫,下達任務;
(二)各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交通戰備辦公室迅速按職責分工,擬制計畫,搞好物資劃撥;
(三)基層國防動員機構對所屬的徵用物資裝備進行數量清查和質量檢測,加強維護與保養,隨時準備徵用。
第十六條從接到上級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徵用命令開始即為組織實施階段,各級應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當國家發布動員令或接到上級動員命令以後,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必須迅速實施動員;
(二)各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交通戰備辦公室遵照上級徵用命令,根據平時掌握的調查數據,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擬制下達物資裝備徵用命令和各種保障計畫;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鄉(鎮)、街道,應迅速將徵用任務明確到具體單位和個人,並向其發放徵用物資裝備通知書,明確補充單位、集中時限、集中地點等,保證使被徵用的物資裝備按規定到位;
(四)各級軍事機關要嚴密組織對物資裝備儲備點和物資裝備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警戒,嚴防敵人突襲和破壞;
(五)被徵用的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在上級軍事機關指導下,由縣級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和交通戰備辦公室組織被徵用單位、個人與徵用部隊交接。
第十七條完成軍民通用物資裝備的交接以後為善後工作階段,各級應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國家戰時徵用移交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妥善解決好被徵用單位和個人的有償費用;
(二)自下而上地搞好總結,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單位組織召開表彰會議,表彰和獎勵在物資裝備徵用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三)對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處理違法、違紀案件;
(四)抓緊籌措、儲備軍民通用物資裝備,編造動員和徵用工作的經費預算,適時轉入第二階段的徵用工作。
第十八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被徵用後,應當張貼(懸掛)徵用標誌,服從徵用單位的管理和調遣。完成徵用任務後,應當交回徵用標誌。
徵用標誌由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統一制發。
第十九條軍民通用裝備物資在被徵用期間,憑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制發的裝備徵用通知書和徵用標誌,優先通行,並免繳過橋費、過路費和停車費。
第二十條軍民通用物資裝備在被徵用期間的維修保養和燃料供應由徵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物資裝備因被徵用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河北省組織實施快速動員暫行規定》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六章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二條對認真履行徵用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精神及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徵用軍民通用物資裝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造成物資嚴重損失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省政府、省軍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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