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淄博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15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淄博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淄博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準確反映組織機構信息,完善國家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機構以及上述組織機構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
本辦法所稱代碼證書(含代碼IC卡,下同),是指全國統一的、證明組織機構依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法定載體。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代碼的套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委託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委託範圍內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
第五條組織機構應當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之日起60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代碼證書。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設立的組織機構尚未申領代碼證書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代碼證書。
第六條組織機構辦理代碼證書,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登記證副本或者批准成立檔案及其複印件;
(四)其他有關證明資料。
第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組織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賦予組織機構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賦碼,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組織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申領代碼證書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第九條組織機構的名稱、住所、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准或者核准變更的檔案、證明和原代碼證書,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和換領代碼證書。
第十條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檔案、證明和代碼證書,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代碼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代碼證書毀壞或者遺失,組織機構應當在毀壞或者遺失之日起10日內,持毀壞的代碼證書或者遺失證明,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組織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代碼證書和有關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年檢。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應當套用組織機構代碼:
(一)辦理企業變更、註銷登記,企業年檢;
(二)辦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年審;
(三)辦理社會團體年審、變更、註銷;
(四)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註銷,票據管理;
(五)辦理機動車新車登記、舊車過戶;
(六)辦理產品標準備案、質量認證、計量認證、生產(製造)維修許可證、商品條碼註冊;
(七)辦理資產登記年檢、資產評估;
(八)審批收費項目、標準;
(九)辦理勞動用工計畫、社會保險、勞動契約鑑證;
(十)辦理銀行帳戶開立、年檢、註銷,辦理貸款業務;
(十一)辦理商業保險、證券投資;
(十二)辦理房產登記、交易手續;
(十三)辦理土地徵用、出讓、劃撥手續,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變更登記;
(十四)辦理礦產資源勘探、開採登記,辦理探礦權、採礦權轉讓;
(十五)辦理公證事務;
(十六)辦理智慧財產權登記、轉讓、使用許可;
(十七)辦理統計管理註冊、變更、註銷登記;
(十八)其他應當套用組織機構代碼的事項。
第十四條代碼套用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種統計報表、文檔和資料庫中設定組織機構代碼欄目,並在受理各項業務時嚴格查驗代碼證書。對無代碼證書或者使用無效證書的,不得為其辦理各項業務。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盜用、非法買賣代碼證書;不得在商品及其標籤、包裝上印製組織機構代碼。
第十六條禁止使用複印、複製、過期的無效證書。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對代碼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並向被檢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理拒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變更、註銷代碼證書和進行年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通知套用部門和單位停止辦理有關業務。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變更、註銷代碼證書,給他人造成
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出借、轉讓代碼證書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暫扣代碼證書,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塗改、盜用代碼證書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代碼證書,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代碼標識用於產品及其標籤、包裝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套用組織機構代碼而不套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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