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在2008.08.03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節約用水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8.03
  • 實施時間:2008.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用水計畫與定額管理,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有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障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節約用水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財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節約用水資金投入,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城市、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節約用水的科學研究和推廣套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先進經驗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保護和使用節水型設施、設備、器具成績突出的;
(三)節約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績的;
(四)舉報、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章 用水計畫與定額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水資源狀況,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計畫以及節約用水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用水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定額管理與分類定價相結合的制度。用水定額應當作為確定用水總量和用水計畫的基礎。
第九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按戶計量收費。城市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逐步規範給水系統,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以及省規定的用水定額,制訂本市用水定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計畫,對全市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用水計畫、用水定額和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需要,核定、下達其年度用水計畫指標,並按季度考核。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計畫指標供水,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供水企業實行分級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條 新增非生活用水戶和新建用水項目在投入使用前,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用水情況合理確定用水基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下達年度用水計畫指標。
第十四條 非生活用水戶接到年度用水計畫指標20日內,應當根據用水情況將年度用水計畫指標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其年度用水計畫指標平均分配到月進行季度考核。
第十五條 用水計畫指標下達後,非生活用水戶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確需增加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後下達。
非生活用水戶申請增加用水計畫指標,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增加用水計畫指標申請;
(二)水量平衡測試報告書;
(三)能夠證明其確需增加用水計畫指標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因建築施工等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報臨時用水計畫指標申請,經核定後下達。
第十七條 非生活用水戶用水量超過用水計畫指標的,實行累進加價制度。累進加價水資源費具體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在省有關部門規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一)超過用水計畫指標10%以下(含1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一倍加收;
(二)超過用水計畫指標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二倍加收;
(三)超過用水計畫指標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的三倍加收。
超計畫加價收取的水資源費,應當專項用於節約用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節約用水設施建設、管理以及獎勵。
第十八條 非生活用水戶變更名稱的,應當在名稱變更後15日內書面報告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非生活用水戶停止用水的,應當提前書面報告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水資源緊缺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啟動供水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農業生產和其他用水的先後順序對用水戶採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節約用水標準和規範進行節約用水設施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約用水相關內容。
節約用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定用水計畫指標。
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轉,加強對供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管理保養維修。
第二十二條 用水應當裝置合格的計量設施進行計量。
第二十三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非生活用水戶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報送供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下列新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施工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水設施的運營管理:
(一)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綜合性服務樓以及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過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過3000人)的居住小區;
(四)日雜排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獨立工業企業以及成片開發的工業園區。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符合前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分類實施要求,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第二十五條 非生活用水戶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
(二)設立節約用水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記錄,定期進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平衡測試;
(四)加強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第二十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的技術,增加水的循環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利用地下水製冷(熱)系統應當優先利用劣質水,並安裝回注設施,循環使用。空調冷卻水、設備冷卻水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條 水生產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損耗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降低管網漏失率,產銷差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將納入考核的用水戶用水量,按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市政、園林、環衛、洗車以及建築業應當優先利用劣質水或者經處理達到使用標準的再生水。
洗浴業、水上娛樂業和游泳場(館)應當採取節約用水措施,並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
洗車業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逐步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三十條 綠化用水、景觀環境用水鼓勵使用雨水、劣質水、再生水,逐步減少使用城市自來水。
綠地、樹木、花卉應當採用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發展節水型農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農業節水灌溉的投入,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進行節水灌溉技術改造,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逾期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的處以應繳納水資源費3倍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罰款:
(一)節約用水設施不能保持正常運轉的;
(二)利用地下水製冷(熱)系統未按規定安裝回注設施的;
(三)直接排放空調冷卻水、設備冷卻水的;
(四)營業性洗車場未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拒不納入計畫用水管理或者無用水計畫指標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洗浴業、水上娛樂、游泳場(館)未採取節約用水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公共供水企業和非生活用水戶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用水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取用水資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署審核同意意見的;
(三)不按照規定收取水資源費的;
(四)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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