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工暫行辦法》在1993.04.0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招工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4.08
- 實施時間:1993.04.08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法》,落實企業勞動用工自主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工必須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先培訓、後就業”和“雙向選擇”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從城鎮非農業人口招工,可自主確定招工數量,勞動部門不再下達招工計畫。
第五條 企業苦髒累險崗位從城鎮非農業人口中招工確有困難的,允許使用農村勞動力。農民契約制工人減員補充、農民輪換制工人到期輪換和招收農民臨時工,經市勞動局批准後,由企業自行組織招收;新招農民契約制、輪換制工人,經市勞動局轉報省勞動局批准後,由企業組織招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招用一定比例農民工,經市勞動局批准後,由企業自行招收。
第六條 企業自主制定招工簡章,對招工數量、條件、工種、男女比例、時間、地點、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招工簡章應在勞務市場公開張貼或通過新聞媒介公告。
第七條 企業在市內招工可以打破區劃界限。企業對投報本單位的待業人員有權自行企業文化、技能和身體考核,也可委託勞動部門進行考核。
第八條 對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企業可優先錄用。企業定向或委託培養的大中專畢業生可直接錄用。各類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前培訓及技工學校結業生,專業對口或相近的,企業可優先錄用。企業不得招收各類學校在校生。
第九條 企業在招工中應優先錄用一定比例的待業職工,待業職工就業時不受年齡和婚姻狀況的限制。
第十條 企業錄用復員退伍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婦女和殘疾人,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刑滿釋放人員經企業考核合格可以錄用。
第十一條 按省政府魯政發(1992)148號檔案,嚴禁招用童工。如發現違反者,對企業負責人或僱主追究法律責任,並按每用1人課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簡化招工手續。新招工人(含農招,下同)只辦理招工審批表和勞動手冊,統稱企業職工,不再冠以全民或集體所有制身份。企業可自行招收城鎮臨時工,報區縣勞動局備案。企業新招收工人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在辦理招工手續時實行“一條龍”服務。新招工人入廠後,應儘快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契約起始日期應從工人入廠報到之日算起。勞動契約須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鑑證。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招工,根據編制部門下達的計畫,由同級勞動部門負責招收。
第十四條 企業應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招工政策,嚴禁各種形式的內招;勞動部門應對招工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招工中出現的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現象要嚴肅處理。勞動部門和企業應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勞動局淄勞辦(1992)263號檔案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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