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級政府採購暫行辦法

《淄博市市級政府採購暫行辦法》在1999.05.1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市級政府採購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2
  • 實施時間:1999.05.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政府為了日常政務活動的開展或者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從市場為財政開支單位統一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商品或服務的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社會組織。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公共利益,保證行政效率,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政府採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具體承擔政府採購工作。
第六條 暫納入政府採購的範圍:
(一)辦公設備;
(二)專用儀器設備;
(三)辦公用品、用具;
(四)交通運輸工具;
(五)其他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商品及服務;
(六)根據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納入政府採購的範圍。
第七條 政府採購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年度計畫中安排的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第八條 各單位購買政府採購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前,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一級預算單位可向市財政局直接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有關經費審批程式批准後,立項採購。
第九條 政府採購以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對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一次性採購數額較多的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公開招標;對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批量大、經常性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條 實行招標採購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標(邀請)公告(函);
(二)審查供應(承包)商資格;
(三)提供招標檔案;
(四)接收招標書;
(五)開標、評標;
(六)確定中標商並簽定契約;
(七)驗貨付款。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招標採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機密的;
(二)只有唯一的供應商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的商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優先發展和扶持發展的新興產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 採購契約由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同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依法成立,契約雙方應當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採購的商品或者服務,由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按照採購契約組織驗收後,直接向供應商辦理付款手續。對市財政局統一立項由單位自籌資金採購的商品或者服務,在招標契約簽定前,單位需將採購資金轉存市財政局政府採購專戶,由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負責結算。
第十五條 採購的商品由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根據不同情況辦理調撥:
(一)屬新增商品,單位憑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開具的物資調撥單位辦理有關調撥手續;
(二)屬更新物品,單位交回舊物品後再辦理有關調撥手續;
(三)屬控購商品,持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開具的物資調撥單到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對不執行統一採購制度,擅自購置列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由市財政局按其購置金額相應扣減下年度經費,屬控購商品的,市控辦不予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對履行供貨契約,提供的商品質量好,售後服務上乘的供貨單位,可在下次採購時優先考慮供貨資格。對不能履行契約,商品質量差,售後服務不佳的供貨單位,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八條 市政府採購與調劑服務中心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的規章制度,並接受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政府採購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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