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實施《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細則

淄博市實施《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細則在1997.05.06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實施《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細則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維護管理費)徵收,加強我市河道工程維護管理,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維護管理費是國家向受益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河道工程運行管理、維護等項費用支出的專項事業費。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體系受益保護範圍內的所有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其他農戶,均應依照本細則繳納維護管理費。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繳納的維護管理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前款所稱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一切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含鄉鎮、村辦企業)、股份制企業、聯合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金融、保險部門和各類投資公司。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系指沂河(沂源段)、小清河(桓台、高青段)、淄河、孝婦河、豬龍河、烏河、支脈河和北支新河。
本細則所稱河道防洪工程體系,包括堤防、護岸、水閘及其他分洪、滯洪、調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設施。
本細則所稱河道防洪工程體系受益保護範圍,系指第四條所列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洪水淹沒保護範圍、現狀排水和除澇受益範圍(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維護管理費徵收標準
(一)農戶按耕種或經營面積,以小麥折款(小麥折款額按當地當年市場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和河道主管機關商定)計收:
1、糧食作物每年每畝收小麥1公斤;
2、經濟作物、果園、葦田等每年每畝收小麥1.5公斤。
(二)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按年銷售收入或年經營收入的2‰徵收。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按每年每戶30元徵收。
第六條 維護管理費徵收許可權及分成比例
市屬及其以上工商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維護管理費,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所屬的市河道管理處負責徵收。
區縣屬及其以下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戶應繳納的維護管理費,由區縣河道主管機關徵收。
市、區縣河道主管機關也可委託財稅、工商、金融等部門代收維護管理費,代收部門可按代收總額的2%提取手續費。除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委託代收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收維護管理費。
區縣徵收維護管理費總額的20%上繳市河道主管機關,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按全市徵收總額的20%一併上繳省河道主管機關。
第七條 維護管理費每半年繳納一次,繳納期分別為當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納費單位和個人必須按交費通知書規定期限內到徵收機關繳費,逾期按日加收2‰滯納金。
維護管理費計征依據:
(一)農戶以核實耕種或經營面積為準。
(二)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上年銷售收入或經營業務收入,分別以統計、稅務、工商部門提供資料為準。
第八條 市、區縣河道主管機關及其河道管理人員憑同級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收費,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九條 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勞改勞教企業免徵維護管理費。
應納費單位或個人,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因企業虧損,職工全年實領工資(含物品折價等)低於全年工資總額的80%的單位,在6月底前向管轄收費的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河道主管機關核查,作出減免決定。
第十條 市、區縣河道主管機關徵收的維護管理費,視為預算收入,抵頂預算支出。維護管理費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結餘可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維護管理費主要用於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體系的運行管理、工程維修、行政執法等項費用支出。
維護管理費的支出,由市、區縣河道主管機關按規定用途提出使用計畫,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執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徵收機關作出的繳費、處以滯納金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維護管理費對農戶收取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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