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國防動員資料登記統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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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淄博市
【發布文號】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發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淄博市國防動員資料登記統計規定
(2003年5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 自台盼整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做好國防動員工作,保證動員資料登記統計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資料的登記統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動員資料,是指在戰爭中可動員的人力、物力以及與戰爭動員有關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數據和其他有關情況。
第四條動員資料登記統計是實行平戰結合,做好戰爭準備的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頌整地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管理,使其制度化、規範妹盛重立化、科學化。
第五條動員資料登記統計工作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兵役機關主管,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政治動員辦公室、人民武裝動員辦公室、國民經濟動員辦公鑽芝槳室、人民防空辦公室、交通戰備辦公室、科技動員辦公室,以及經授權的部門具體承辦。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擁有的動員資料,應當按閥盛蘭淚規定的時間、內容和方法進行登記舟甩統計。
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公民必須參加預備役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戶潤院拒絕、逃避動員資料登記統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第七條動員資料應當在首次登記統計的基礎上,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核對,保持資料準確、完整。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可以隨機實施登記統計。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無償提供國防動員信息資料及有關軟體和資料庫網路接口。
第九條兵役機關和國防動員委員會各職能辦公室應當按照保密規定管理和使用動員資料,確保信息安全。未經許可,不得向社會公布,不得用於與國防動員無關的工作和領域。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逃避動員資料登記統計,不按規定提供信息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責任,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泄漏動員資料信息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戰時動員資料的登記統計,按照國家動員令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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