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暫行辦法》在1994.01.19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19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離)休人員的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區域內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均應參加退(離)休費用社會統籌。中央、省屬駐淄博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也應參加所在地退(離)休費用社會統籌。
第三條 退(離)休費用社會統籌項目為:
(一)退(離)休人員的退(離)休費和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二)按規定發放的職務補貼、工齡津貼、水電補貼、交通補貼、書報費、洗理費、糧油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及生活補貼和離休幹部特需費。
未列入統籌的其他項目,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四條 退(離)休費用社會統籌金(以下簡稱統籌金)的籌集,本著“以支定籌,略有結餘”的原則,根據統籌項目需要,按統籌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加退(離)休及退職人員的退(離)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總額的25%提取。
統籌金在稅前提取。
第五條 統籌金由單位按月向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繳納,實行先存後用。單位應預交一個月的統籌金作為周轉金。
笫六條市屬以上單位的統籌金向市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繳納;區縣屬以下單位向區縣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繳納。
第七條 統籌金由單位於每月十日前向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5‰的滯納金。
第八條 統籌單位發生撤併、分立等情況時,原退(離)休和退職人員的統籌金由接收單位負責。
調入(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已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應同時辦理退休費用統籌金轉移手續。
第九條 退(離)休費及退職生活費,由單位按月發放。統籌單位應將發放人員花名冊及應領取的金額提前五日報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審核,由保險機構撥付。
第十條 市、區縣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應對統籌單位上繳和發放統籌費用情況進行審核。對弄虛作假、少報多領的單位,一經查出,除補繳和追回多領的部分外,並視情節處以當年應繳統籌金總額2‰至5‰的罰金。
第十一條 統籌金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並在指定的銀行設立統籌金專戶。銀行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人統籌金專戶。
統籌金實行專帳專管、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統籌金不繳納各種稅、費。
第十二條 市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應定期將統籌金的收支、積存及使用情況上報主管部門,並接受財政、銀行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和審計。
第十三條 統籌金的積存部分,可通過銀行貸款用於地方經濟建設,也可購買國家財政債券。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當年收繳統籌金總額提取5%的管理費,用於業務經費等項開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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