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3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17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24號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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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三章 建設實施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提升城市品質和能級,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民眾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全域公園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域公園城市,是指以新發展理念為統領,以公園形態為基底,生態生活生產空間有機融合,生態價值、人文價值、經濟價值、美學價值等多元價值持續增值,全域一體化發展的現代化城市。
第三條 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產城融合、彰顯特色,堅持建管並重、統籌推進,構建政府主導、市場推進、社會參與的建設管理格局。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其辦事機構設在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的統籌安排、協調調度、推進落實、督導考評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體育、城市管理等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的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行政審批、大數據等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全域公園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自建身邊園林綠地,鼓勵公益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志願服務活動,支持社會各界參與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科普教育,推廣全域公園城市理念,宣傳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成效,營造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良好社會氛圍。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八條 本市規劃建設以張店區為核心的主城區,打造兩條環繞主城區的綠地和串聯山、水、城的三條生態風光帶,發展南山、北水、東齊、西商四個片區,形成山水交匯、城園相融的一心、兩環、三帶、四片區全域公園城市空間格局。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市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對近期、中期、遠期建設目標和發展布局、主要建設項目、建設時序作出安排。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結合本地特點,組織編制區縣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
第十條 編制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應當統籌生態、生活、經濟、安全需要,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硬約束,遵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堅持城鄉統籌,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
第十一條 市、區縣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全域公園城市建設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域公園城市標準體系和規劃實施導則,明確技術路線、評價指標,引導、規範全域公園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設計工作的部門應當將城市設計與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相銜接,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築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個性、時代特色,構建具有淄博辨識度的城市意象。
城市設計應當對重點區域建築空間形態進行整體管控,注重結合地形高差和周邊環境,形成錯落有致、統一協調、富有韻律的天際線變化。
建築設計應當堅持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加強建築外立面、建築屋頂等一體化設計,促進新老建築體量、風格、色彩協調,形成特色鮮明的建築風格。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全域公園城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等,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全域公園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應當符合無障礙、適老化、適幼化環境建設要求,滿足特定群體的需求。
第三章 建設實施
第十五條 全域公園城市建設應當堅持量力而行、分步實施、質量優先、經濟實用的原則,突出地域特色,兼顧管理、維護和運營需求。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厚植綠色生態本底,促進城市宜居宜業,重點推進公園綠地、生態廊道、森林植被、生態水系建設,提升街區、社區、鄉村品質,構建綠色交通體系,發展綠色低碳產業。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各自行業、領域的全域公園城市建設項目,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各類公園,營造布局均衡、類型豐富的公園場景:
(一)建設、改造提升建成區大型公園;
(二)結合棚戶區、老舊小區改造和裸露土地整治,建設或者改造社區公園、口袋公園、拇指公園;
(三)建設景觀性、功能性相融合的帶狀綠化休閒空間,將建成區內具備建設條件的道路附屬綠地、濱河綠地等帶狀綠地改造提升為帶狀公園;
(四)突出本市標誌性、景觀性特徵和歷史文化特質,對高速公路、火車站、汽車站、市界交界處等城市主要出入口改造提升,建設城市節點公園;
(五)依託歷史街區、歷史建築、廢舊廠房等資源,建設遺址公園、時尚運動主題公園;
(六)依託城區周邊的荒山、廢棄礦山、濱水空間等資源,建設郊野公園、山體公園、濱水公園、體育公園;
(七)依託村鎮現有的健身廣場、文化廣場、休閒廣場等活動場所建設村鎮公園,依託國家和省級特色村鎮建設特色村鎮公園。
公園建設應當利用現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條件,豐富植物種類,突出樸野風格,增加彩葉、變葉、常綠樹種以及鄉土樹種,點綴宿根花卉、時令草花,形成三季有花、四季見綠的城市綠化景觀,並規範設定休閒遊憩、運動健身、普法宣傳、科普教育、文化體驗等設施。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體育等部門應當有序推進綠道建設,串聯城鄉公園、風景區、濕地、遊園等公共開放空間,形成覆蓋全域的綠道網路。
綠道網路應當與公交、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相銜接,兼顧馬拉松、長跑、健步走等體育賽事功能。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劃定通風廊道,嚴格管控通風廊道範圍內的開發建設和空間形態,改善城市風環境。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打造串聯山體、河流、湖泊的環城生態廊道,結合路域、水系綠化建設森林生態廊道,整合城鄉間自然生態聯繫構建城鄉一體的生態廊道。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露天礦山實施綜合整治,恢復礦區植被和生態系統;對宜林荒山進行人工造林,對不適宜人工造林的瘠薄荒山進行封山育林,增強森林生態功能。
在建成區周邊開展植樹造林、山體水體生態修復等,應當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因地制宜種植高大喬木,構建城市生態屏障。
第二十一條 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堅持河湖水道、岸線綠地、濱水空間一體化建設,協調推進河道、湖泊、濕地互聯互通,構建全域生態水系。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綠色開放空間建設,推動文化創意、休閒娛樂、商業經營等功能業態與生態空間有機融合,營造承載生態、遊憩、文化、商業等功能的多元場景。
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綠色開放空間營運,依法以商業收益反哺運營維護。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促進齊文化、聊齋文化、漁洋文化、陶琉文化、絲綢文化、商埠文化、孝文化、蹴鞠文化、黃河文化、愛情文化以及紅色文化等與全域公園城市深度融合,組織建設文化公園或者文化創意主題公園,設定與環境相適應的公共藝術作品,推進地域特色文化傳承推廣。
推動文化旅遊與生態、工業、體育等融合發展,培育生態游、工業游、研學游、體育游、鄉村游等新業態和影視、文化創意等現代文化產業。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最佳化街區形態,構築城市觀花賞葉場景,配置美觀實用的城市家具、市民驛站、夜景亮化、公益宣傳等配套設施,建設環境優美、功能複合、低碳健康的城市街區。
街區建設應當注重文化傳承和延續,保留街區肌理和風貌;合理規劃建設特色建築,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時代風貌的城市地標。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棚戶區、城中村、老舊小區、老舊廠礦院落改造和街巷整治,有序推進城市更新,發展餐飲、零售、生活配套、休閒娛樂等社區商業,營建綠色舒適、各具特色的公園式社區。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統籌鄉村規劃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最佳化農業產業布局,發展生態農業、休閒農業、多樣化種植養殖等鄉村產業,培育鄉村經濟新業態。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推進城市快速通道建設,完善軌道、公交、慢行三網融合的城市綠色低碳交通體系,提升城鄉交通連通性,實現城鄉交通快速通達。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牽頭推廣新能源公車、計程車等綠色交通工具,推動綠色出行。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綠色生活創建行動,引導樹立簡約適度、節能環保的生活理念,倡導綠色消費,推廣節能節水用品和環保再生產品,發展綠色建築,鼓勵選用綠色建材和綠色照明設施,建設綠色社區、綠色家庭。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產業布局,推動集設計、研發、生產、生活、生態多功能於一體的產業功能區建設,促進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產業政策扶持,落實產業準入制度,引導資源向綠色高效集約方向聚集,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壯大,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推動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前沿技術與優勢傳統產業深度融合,促進傳統產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發展;推進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和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生產體系。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綠色產業創新創業激勵和保障機制,統籌布局創新創業平台,提升污染治理、綠色設計、綠色製造、綠色工藝等重點領域的技術研發、中試驗證、成果轉化能力。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市場主體發展生態產品深加工,創新生態系統價值核算體系,建立完善生態產品產業鏈和生態經濟價值鏈,推動生態建設相關產業和上下游產業發展,實現生態資源價值轉化。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三十三條 全域公園城市管理應當堅持共建共治共享,發揮政府、市場、社會各方力量,創新管理機制,規範管理流程,提升全域公園城市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機制,完善災害監測預警體系,提高應急管理和重大安全風險、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救治能力。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提高市政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健全源頭減排、管網排放、蓄排並舉、超標應急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加強建築安全管理,完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備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等前沿技術,建設智慧城市,提升城市整體運行管理、決策輔助、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融資建設的公園綠地,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養護管理單位,或者實行第三方整體運營管理的模式。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投資建設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園綠地養護標準實施管理,提升精細化養護水平,維護園林植物生長良好、公園綠地設施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樹木花草和公園綠地設施。
第三十八條 公園綠地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定,與遊客容量相適應。
政府投融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依託歷史建築建設的公園綠地內,禁止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商業服務設施。
第三十九條 禁止擅自占用公園綠地,因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有地形地貌、水體等綠化景觀,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和綠地功能。
禁止擅自改變公園綠地規劃用地性質。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公園綠地規劃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就近補足相應的公園綠化用地。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山體保護名錄,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界樁或者保護標識,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
第四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最佳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空間格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四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統籌歷史文物保護和城市更新工作,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保持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加強古遺址遺蹟、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歷史文化資源的挖掘整理、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保留歷史印記,傳承歷史文脈。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高等學校、專業研究機構合作,搭建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研究平台,建立專家團隊智庫,完善人才激勵機制,為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構建多元化投融資體系,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利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加強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資金保障。
全域公園城市建設項目策劃立項時,應當統籌安排建設資金和管理資金,並落實資金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生態獎補、農田林網建設補貼等政策,發揮資金和政策的綜合效應。
第四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工作機制,做好土地要素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通過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等措施,將本條例規定的內容進行責任分解、措施細化,保障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目標和任務的落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目標責任體系,實行項目清單化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域公園城市評估辦法,以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運用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開展評估工作,發揮評估對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的引導和督促作用。
第五十一條 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對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公園綠地設施的,由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侵害,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全域公園城市建設規劃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全域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舉報或者受理後未及時處理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一心,是指以張店區為核心的主城區;
(二)兩環,是指沿張店區、淄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淄博經濟開發區外圍打造的城市內環綠地,沿淄川區、周村區、臨淄區、桓台縣外圍打造的城市外環綠地;
(三)三帶,是指沿孝婦河、淄河、東豬龍河打造的串聯山、水、城的三條生態風光帶;
(四)四片區,是指南部山地生態片區、北部水域生態片區、東部齊文化片區、西部魯商文化片區。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