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在1993.05.21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5.21
- 實施時間:1993.05.21
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辦教育的有力補充。為更好地落實黨的十四大精神,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辦學,促其健康發展,特作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社會力量辦學,是指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街道以及公民個人興辦的面向社會招生的各類教育事業。各級各類學校舉辦的面向社會招生、以收取學員學費為主要經濟來源的夜校、培訓班、補習班等,也按社會力量辦學對待。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本單位幹部職工的各種學習組織,各級政府勞動部門所屬勞動服務公司,勞動就業訓練中心舉辦的城鎮待業人員就業前培訓班,仍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屬本規定所指社會力量辦學範圍。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類教育事業,保護其辦學的積極性,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在貸款、征地、勤工儉學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三、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檢查和監督,執行教育教學計畫,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講究辦學的社會效益。
四、社會力量辦學,應遵循教育規律,堅持量力而行,揚長避短,注重質量的辦學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開展各級各類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
五,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具備與學校性質、任務、規模相適應的條件:
(1)有熱愛祖國、品行端正和熟悉教學及管理業務、學有專長的人員主持學校的領導工作;
(2)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畫;
(3)有滿足需要的合格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及必需的行政管理人員;
(4)有必要的教學、實驗、實習場所,有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
(5)有可靠的經費來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學費);
(6)有切實可行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制度。
六、社會力量辦學,不論屬於哪一級的單位,均須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1)舉辦不計學歷的各類中等專業教育,由市教育局批准。
(2)舉辦不計學歷的高等教育,由市教育局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省教委批准。
(3)舉辦不計學歷的幼稚園(班)、文化補習學校(班)和初、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班),屬於區(縣)屬及其以下單位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由所在區(縣)教育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屬於市級及市級以上單位和駐我市外地單位舉辦的,由市教育局批准。
(4)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小、國中由所在區(縣)教育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高中及成人、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由市教育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技工學校,按省有關規定執行;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學校,按國家教委的規定執行。
(5)社會力量舉辦技術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影響較大的培訓或教育活動,如食品加工、機動車輛駕駛。醫療衛生等專業,須經市以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按甲批許可權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6)外地學校來我市設定教學管理機構或設點辦學,應持學校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報市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
(7)兩人以上公民合辦學校,應由一人出面申請。在職的國家職上辦學,需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
七、申請辦學,必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1)申請辦學的書面報告;
(2)主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3)學校主要領導人簡歷;
(4)人才培養計畫的論證報告;
(5)辦學場所、設備、開辦經費等證明材料;
(6)辦學規模及專業設定、教學計畫與教材情況說明,辦學人員名單及其履歷,師資情況的說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學校管理和教學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經批准舉辦的學校(班),由批准機關頒發統一印製的《辦學許可證》。
九、學校變更校名、調整辦學規模及專業設定,更換主辦單位、主辦人或停止辦學,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十、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經費自籌,不得強行募捐和攤派。辦學收費標準,應考慮學員承受能力,可實行優質優價,由辦學單位提報審批機關和物價部門批准執行。
十一、辦學單位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教委、財政部《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辦學單位收取學費使用的憑據,必須是教育部門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印製的統一編號的三聯收據。
學校財務收支業務,應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教育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二、學校教學管理,按照國家教委《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凡不計學歷的各類學校(班),學習結業並經考試合格,由學校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結業證書;凡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學校,學員畢業並經考試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經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驗印。
十三、社會力量辦學,其教學和管理,應以舉辦單位和辦學者個人為主。辦學單位聘請在職教師作兼職教師或管理人員,須經受聘人所在學校批准。
十四、社會力量辦學招生廣告,按省教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招生廣告管理的規定》及相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十五、社會力量辦學的印章管理,按國家教委、公安部1991年第17號·令即《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經市教育局批准執行。
十六、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對報批的學校(班)應按照辦學條件嚴格審查,並對所批學校(班)的教育教學質量負責。對不履行批准手續和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學校(班),教育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十七、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公開批評、責令退還學費、賠償損失、沒收部分或全部非法所得、勒令停辦等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私自辦學或學校已被撤銷仍自行招生的;
(二)未經學校同意,校內某些機構或人員擅自以該校名義招生或利用工作之便盜用公章、證件私自招生辦學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更改校名、類別、層次或擅自跨地區招生的;
(四)違犯教學管理有關規定實施教學,或不能保證教學質量的;
(五)違犯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任意提高收費標準,濫收費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擅自頒發畢業證書、專業合格證書的;
(七)以辦學為名,騙取錢財的。
十八、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開辦的與教學內容有關的小型工廠、服務行業等,可享受國辦學校校辦企業優惠待遇。
十九、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勞動、財政、工商、稅務,審計、公安、物價等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要加強指導與管理,在政策、待遇等方面應與國辦學校同等對待。
二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要經常檢查、指導,並定期進行評估和督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學校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199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