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主要耗能設備增容更新改造與運行節能管理辦法

《淄博市主要耗能設備增容更新改造與運行節能管理辦法》在1998.05.04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主要耗能設備增容更新改造與運行節能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04
  • 實施時間:1998.05.04
第一條 為加強主要耗能設備增容、更新、改造與運行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耗能設備是指:
(一)蒸汽、熱水鍋爐,熱電鍋爐,相當於鍋爐用途的導熱油爐、直燃式溴化鋰制冷機組等燃燒設備;
(二)隧道窯、輥道窯、梭式窯、迴轉窯、輪窯、玻璃熔爐、冶煉電爐、電解爐(槽)、電加熱爐、高爐、沖天爐、煤氣發生爐等工業爐窯;
(三)配電變壓器、電動機、壓縮機、風機、泵、換熱器等;
(四)國家、省、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主要耗能設備。
主要耗能設備的具體範圍、標準,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具體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能源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主要耗能設備增容、更新、改造與運行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增容、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設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與實際用能負荷及工藝要求相匹配;
(二)設計和使用單位應選用國家、省、市推廣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三)禁止選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
(四)裝設單台容量10t/h(7mw)以上的鍋爐,適合熱電聯產的應安排熱電聯產;
(五)在聯片供熱區域內的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築,應實行集中供熱、熱水採暖,嚴禁蒸汽取暖;
(六)單台容量2t/h(1.4MW)及以上的鍋爐應當進行節能燃煤技術改造,安裝分層給煤裝置,或採用遠紅外碳化矽爐拱;
(七)運行負荷變動的交流電動機應當安裝變頻調速節能裝置。
第六條 增容、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設備,應當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經論證、批准後方可進行設備購置或更新、改造。
第七條 主要耗能設備的增容、更新、改造,實行分級審批:
(一)區縣屬及以下單位或個人單台容量在2t/h(1.4MW)及2t/h(1.4MW)以下的鍋爐或相當於鍋爐用途的燃燒設備,由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單台容量35t/h(24.5MW)以下(不包括區縣審批的2t/h、1.4MW以下鍋爐),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單台容量35t/h(24.5MW)及以上鍋爐,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區縣屬及區縣屬以下單位的工業爐窯、機電設備,由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屬及市屬以上單位的工業爐窯、機電設備,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有節能篇(章),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用能標準,出具評審意見書,有關部門應依據評審意見進行審批。未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用能標準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立項。
第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用能單位的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準予、不同意、修改、重新論證等批覆。
第十條 主要耗能設備增容、更新、改造竣工後,用能單位應於試運行15日內,向批准增容、更新、改造的機關寫出竣工驗收申請,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用能標準組織驗收。
驗收合格的主要耗能設備,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給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合格後發證。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主要耗能設備,不得正式投入運行。
第十一條 能源利用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及要求,對主要耗能設備進行定期測試和不定期監測,對用能中存在的問題,協助用能單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用能單位應積極接受並主動配合能源利用監測單位的工作。
第十二條 能源利用監測單位進行測試或監測,應提前5日書面通知用能單位,按雙方議定的項目和程式進行監測,嚴格執行收費標準,確保工作質量,並向用能單位寫出測試或監測報告,同時抄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規定的耗油標準,對載重1噸以上的機動車輛和與之相當的燃油機具進行耗油監測,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限期治理。監測工作可以與車輛年檢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遵守最高耗能限額和耗能定額,有健全的主要耗能設備檔案和計量器具,有維護保養、運行記錄、指標考核等運行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能耗指標應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標準。不得超過最高耗能限額和能耗定額用能。
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制定中、長期節能規劃和分期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方案。節能技術服務機構應在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指導下,制定並組織實施節能技術推廣套用計畫,為用能單位的節能攻關、技術改造、節能評估、節能培訓、信息交流、項目諮詢等提供技術服務,並開發工藝先進、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節能技術。
第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
耗能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設備運行節能的操作技術和管理知識,參加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未經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在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工作。
第十七條 用能單位必須在規定限期內停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並不得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
禁止生產、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按期進行鍋爐燃煤技術改造或未按期進行交流電動機變頻調速節能技術改造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增容、更新、改造鍋爐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單台容量10t/h(7MW)以下的處以1萬元至4萬元罰款;
(二)單台容量10t/h(7MW)及以上35t/h(24.5MW)以下的處以4萬元至8萬元罰款;
(三)35t/h(24.5MW)及以上的處以10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增容、更新、改造工業爐窯和機電設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篇(章)審查即批准立項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電力主管部門不得安排用電負荷,已進行施工建設的視為違法增容,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增容、更新、改造後的主要耗能設備,未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正常運行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能單位超過最高耗能限額或耗能定額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超耗部分收取浪費能源加價費,責令限期治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達到用能標準的,由區縣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無證在耗能設備崗位操作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依據本辦法實施的罰款、加價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鍋爐管理和使用暫行規定》(淄政發〔1987〕106號)和《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鍋爐增容更新改造管理的通知》(淄政辦發〔1996〕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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