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
  • 時間:1997年6月16日
  • 會議: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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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1997年3月26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邛海生態環境,防治水體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證邛海環境資源有持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邛海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邛海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它兼容飲用、灌溉、養殖、旅遊、調節小區氣候等多種功能。邛海的保護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標準制定保護措施。
第三條 保護管理邛海的方針是:嚴格保護,綜合防治,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
第四條 邛海保護區的範圍為邛海水面至四周陸域分水嶺之間的集水區,以及邛海的匯水源頭鵝掌河、官壩河(凹琅河)、東河河流。
具體範圍由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以下簡稱“一市兩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五條 邛海正常蓄水位為海拔1510.30米,最低蓄水位為海拔1509.30米,汛期超過正常水位時,應及時泄洪;當邛海蓄水量在最低水位及以下時,應對取水單位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限制。核減或限制取水序列由西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西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責任保護邛海集水區內的生態資源,並有權對污染邛海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七條 涼山州人民政府負責監督一市兩縣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具體工作由邛海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負責。
一市兩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所轄邛海保護區範圍實施本條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涼山州人民政府邛海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審查一市兩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邛海保護管理及污染防治規劃;
(二)協調、考核一市兩縣人民政府在邛海集水區內的生態、植被保護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三)組織協調需由涼山州人民政府協調的有關邛海保護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一市兩縣人民政府保護管理邛海的職責為:
(一)制定所轄區內邛海保護管理及污染防治規劃,報涼山州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二)督促、檢查所轄區內各部門、各單位執行邛海保護管理及污染防治規劃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情況;
(三)督促、檢查所轄區內污染源的限期治理;
(四)負責領導所轄區內生態、植被保護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五)責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審批所轄區內建設項目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六)組織對邛海水質保護和科學研究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條 州級環保、計畫、經委、建委、國土、水電、林業、鄉鎮企業、衛生、工商、旅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配合一市兩縣人民政府,切實搞好邛海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第三章 保護治理
第十一條 邛海水體的水質執行國家規定的地面水Ⅱ類環境質量標準。
禁止向邛海及流入邛海的河流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廢油、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禁止在湖灘地堆放和傾倒固體廢棄物和其它污染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向邛海及流入邛海的河流排放、傾倒或者埋入保護區範圍。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邛海及流入邛海的河流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禁止在邛海保護區內利用滲井、滲坑、溶洞、裂隙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禁止在邛海水體及流入邛海的河流中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十二條 邛海集水區內跨區域河流的水質保護,實行分段負責制。河流流徑一市兩縣行政轄區交界處及流入邛海入湖口處,設定水質監測斷面,其河流出境斷面水質按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Ⅲ類標準控制,入湖河口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面水Ⅲ類環境質量標準。
邛海保護區內地面水環境水質例行監測及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由涼山州環境監測站承擔,建立邛海保護區水質監測動態資料庫,並定期向州人民政府邛海保護管理協調委員會及一市兩縣人民政府提供監測報告。
第十三條 邛海周邊正常蓄水位線以上陸域200米之內為規劃區,由西昌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管理,根據邛海周邊各段具體情況,正常蓄水位線以上陸域40米至80米的沿湖地帶劃為建設工程控制區,控制區內不得新建任何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對已有違章建、構築物,一律限期拆除。
第十四條 邛海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污染環境和浪費資源、能源的工程項目,原有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對水質有污染的,要限期取締、治理、調整或搬遷。
新建其它工程項目,其規模和數量須從嚴控制,確需建設的必須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並按先評價拍建設的原則首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手續,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
邛海保護區內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並逐年進行削減;凡現有向邛海保護區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一律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十五條 邛海保護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建立污水處理設施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完好率、運轉率及處理達標率在95%以上。
(二)污水產生量不得超過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水處理設施,確需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而停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提前按管理許可權報請西昌市人民政府或涼山州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在環保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發生或可能發生邛海水質污染事故時,責任者必須迅速採取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並立即報告州、市、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採取果斷措施控制污染勢態;當地環保、衛生、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取水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條 以西昌市二水廠取水口中心,將半徑50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劃為飲用水水源保護禁區,由水廠設隔離標誌。禁區內禁止新建、改修、擴建對水體有污染危害的建設項目,禁止排放污水和固體廢棄物。除管理船隻外,其它一切船隻不得駛入禁區。
第十八條 禁止一切縮小邛海湖面的圍海修建行為。
禁止在邛海進行污染水體的集約化養殖。
禁止在邛海湖面打鳥。
第十九條 邛海水面禁止搭建餐飲娛樂設施,嚴格控制使用機動船旅遊、捕魚和從事其它水上活動。確需使用的,須在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審批手續後,報西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當入湖泥沙淤積嚴重影響法定水位有效蓄水量時,必須組織打撈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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