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收費還貸公路管理辦法

涼山州收費還貸公路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收費還貸公路管理辦法
  • 地點:涼山州
  • 通過:2003年5月29日
  • 施行:2003年8月1日
導語,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劃分,第三章 財務收支管理,第四章 養護維修與站房管理,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六章 票據管理,第七章 檢查考核與獎懲,第八章 附則,

導語

《涼山州收費還貸公路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規定》([88]公路字28 號文), 四川省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四川省貸款修建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管理辦法》(川交路[1993]48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於收費還貸公路實行市州統一管理意見的通知》(川府函〔2002〕376號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規範我州收費公路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強化車輛通行費財務收支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還貸付息比例和收費公路服務水平, 促進涼山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交通行業文明“視窗”的建設,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收費還貸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規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由州交通局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並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交通、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或集資的公路,包括收費公路橋樑和收費公路隧道。
第三條 收費還貸公路要按照“堅持標準、合理規劃、分級負債、統收統支、規範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費管理,統一經費核算,統一還貸付息,確保國家“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政策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收費還貸公路應加強養護及路政管理,確保收費還貸公路完好、舒適、暢通。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劃分


   第五條 依照《公路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涼山州交通局是州內收費還貸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根據國家、省、州公路網的總體規劃布局,編制本區域內收費還貸公路、橋樑、隧道的規劃;
(二) 收費還貸公路的立項報批;
(三) 收費還貸公路項目的建設;
(四) 制定收費還貸公路的管理制度,審批收費還貸公路經費收支計畫,車輛通行費財政專戶監督檢查,確定各收費站人員的編制和工資總額;
(五) 收費還貸公路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涼山州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1) 承擔收費還貸公路項目的負債和還貸付息;
(2) 參與收費還貸公路的建設;
(3) 編制上報並嚴格執行上級批准的收費還貸公路項目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4) 負責收費還貸公路的養護和管理;
(5) 負責收費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州財政、物價、審計、行政監察等部門依法對收費還貸公路的還貸付息、財務收支、收費標準及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收費還貸公路根據《四川省收費公路年度檢查辦法(試行)》實行年度檢查制,通過年檢的將由省交通廳頒發《四川省收費公路年檢合格證》,向社會公布後,方可繼續收費。
第九條 收費還貸公路實行收費公示制,以增加透明度。公示內容包括收費批准機關、主管部門、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用途、收費期限、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收費還貸公路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號)規定,全州所有收費還貸公路必須持省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到州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一路一證、一站一證,亮證收費,不得無證收費,不得搭車收費,不得隨意提高和降低標準收費。同時接受財政、物價部門年審。
第十一條 收費站是負責徵收車輛通行費的臨時機構。收費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由州公路局聘任後報州交通局備案。
第十二條 收費站應逐步採用先進的管理手段,改善收費條件,並設定必要的服務設施,為過往司乘人員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收費人員不低於70%在公路管理部門現有職工中按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條件進行選調,選調人員由州公路局確定,其餘人員由州公路局牽頭會同州交通局向社會公開招聘。收費人員在經過省州交通主管部門的業務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取得《收費人員培訓合格證》後,由州公路局予以錄用。收費人員在聘用期間嚴格進行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聘用期滿後根據其工作考核情況,決定繼續聘用或解聘,被解聘人員收費管理部門不給予任何補助經費。
第十四條 收費人員實行聘用制,每年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後給予辦證,統一著裝(收費人員的證件和服裝參照交通執法人員“五統一”管理規定執行),持證上崗,接受監督。收費人員在工作中應做到了解徵收政策和法規,熟悉工作程式和操作,掌握各類車型收費標準和崗位職責,堅持使用“文明用語”,文明執勤,依法收費,禮貌服務,按章處罰,做到“應徵不漏,應免不征”。
第十五條 收費人員在收費站工作期間,實行契約工資制(原單位工資和其他待遇只作為檔案工資予以保留),享受收費站統一的人員工資、浮動工資和福利待遇,具體標準由州公路局根據當年全省收費公路項目平均工資水平及各收費還貸公路項目效益情況編制計畫後報州交通局核定。

第三章 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六條 收費還貸公路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四川省公路車輛通行費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辦法》和《四川省收費還貸公路車輛通行費收支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各收費還貸公路項目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只能在屬地的一家國有銀行開設一個收入帳戶,該戶只進不出,每周五將本周通行費直接匯繳州公路局在州財政局按項目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十七條 州公路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根據上年車流量、徵收情況、支出情況及當年變動情況按項目編制收費還貸公路的年度通行費收入、還貸付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費用、專項支出和收費還貸項目日常管理經費計畫,經州交通局會同州財政局審核後,報省交通廳、財政廳審批。
第十八條 收費還貸公路項目使用經費時,由州公路局根據批准的年度支出計畫,編制分月用款計畫報州交通局審批後,州財政局從該項目車輛通行費財政專戶中撥付,資金使用時嚴禁超支挪用。收費期間臨時發生的專項支出實行專題報批制,由州公路局按項目向州交通局和州財政局申請,經審核報省交通廳、財政廳審批後,從該項目車輛通行費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十九條 州公路局應按照省交通廳和州交通局的布置,認真編制車輛通行費的財務決算,經州交通局和財政局審核後,上報省交通廳公路局。
第二十條 州交通局、州公路局用於收費還貸公路的監督管理費用,全年通行費收入3000萬元以下按0.8%提取,3000萬元以上、8000萬元以下按0.5%提取,8000萬元以上按0.3%提取,列入年度支出計畫。州交通局、州公路局不得另行提取其他任何管理費用或在收費還貸公路項目中列支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收費還貸公路日交通量小於3000輛的,還貸付息比例應高於通行費收入的70%;日交通量大於3000輛的項目,還貸付息比應高於通行費收入的75%。
第二十二條 州交通局對各收費還貸公路實行分戶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章 養護維修與站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收費還貸公路的日常養護由州公路局負責,並與州交通局簽訂養護契約書。州公路局應嚴格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收費公路進行養護,隨時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為社會提供優質、暢通、舒適、安全的服務。州公路局不能切實履行職責,完不成養護任務,出現路況差,社會反響大,影響收費公路形象時,州交通局可終止契約,向其他有能力的部門實行招標養護。
第二十四條 收費站的管理嚴格依據《四川省文明公路收費站標準》進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上牆公布執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收費還貸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屬地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或其派駐收費站的機構、人員行使, 收費站根據有關規定指定3-5人著路政執法服裝配合其路政工作,維護好收費還貸公路的路產路權。
第二十六條 負責收費還貸公路路政工作的路政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州交通局將其納入該路政管理機構的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路政管理經費收入必須納入路政部門財務管理,對人為損壞的公路、橋樑、隧道和路政設施進行修復而發生的費用,其範圍按《四川省公路占用費、賠償費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收費還貸公路的違章超載查處,由州交通局路政管理大隊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收費票據統一使用四川省財政廳監章印製的《四川省公路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 每年州公路局根據全年票據使用情況,編制年度使用計畫,報州交通局、州財政局審核,由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廳公路局領取後按計畫發放。
第三十條 州公路局和各收費站要設定票據管理員,具體負責票據的領取、發放、 銷號等管理工作,制定票據的防盜、防水、防火、防蛀等措施,並建立健全“票據帳”,領發時必須開具《票據領用單》,做到帳帳、帳票、帳表三符合。
第三十一條 收費站根據票據帳編制《票據核銷表》,報州公路局核銷;州公路局根據收費站上報的《繳款、銷號表》和《票據核銷表》,按項目每月編制《票據核銷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報送州交通局,經州交通局審核後,報省交通廳公路局進行核銷。
第三十二條 嚴格定額票據損溢核銷審批制, 因印刷和其他原因造成損失或溢出的票據, 由收費站在發現或發生的三日內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或專項書面報告同《車輛通行費定額損溢表》報州交通局和州財政局審核後,由州交通局、州財政局聯合報送省交通廳、省財政廳核銷。  

第七章 檢查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 州交通、州財政和州物價等部門應加強收費還貸公路的監督和審計,對各收費還貸公路項目實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檢查工作,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四條 檢查內容包括:
(一) 收費公路項目的貸款、集資、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是否真實;
(二) 車輛通行費是否按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三) 車輛通行費收入是否及時上繳州財政專戶存儲;
(四) 車輛通行費還貸付息比例及經費開支、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五) 收費人員的配備和收費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六) 票據領用發放、保管使用、核銷是否符合規定,票據帳和收費員的《票據現金日記帳》是否符合規定;
(七) 收費人員售票、驗票、繳款是否符合規定;
(八) 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對收費還貸公路項目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執行“收支兩條線”,債務不真實,不按時編制收支計畫或不按收支計畫執行,財務管理混亂,還本付息率低,非生產性支出大,運行成本高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將申報上級審批機關予以暫停收費,直至取消其收費資格。
第三十六條 收費人員不服從收費站管理、不遵守收費站規章制度或利用不給票、給廢票等形式,侵吞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站長可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申報州公路局予以解聘。對侵吞車輛通行費的要追回侵吞款項,侵吞款項數額較大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報送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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