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文所說司法解釋,若無另外說明,則指本解釋)第一條(一)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3.經濟關係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3.經濟關係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