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訴訟對等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對等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對待對方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地位和行政訴訟權利相對平等的原則。包括積極相對平等和消極相對平等。積極相對平等指外國公民、組織與本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的行政訴訟權利,承擔相同的行政訴訟義務,而不應加以歧視和限制,也就是互惠平等;消極相對平等指外國法院如果對本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歧視和加以限制的,本國則採取對等的措施,給外國公民、組織也予以相應的限制,即以限制抵制限制,達到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中國行政訴訟法為了維護獨立的主權,保護公民、組織的正當權益,在賦予外國公民、組織同中國公民、組織同等的行政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同時,又明確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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