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身意外保險是指以涉外人員的身體在遭受任何意外傷害所致傷亡時獲得保險給付金為保障內容的一種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人身意外保險
- 主要對象:各國駐華使領館、商務的中國員工
- 除外責任:自加傷害或犯罪行為
主要對象,責任範圍,除外責任,
主要對象
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主要對象有各國駐華使領館、商務、報社和其他機構的人員以及他們僱傭的中國員工,港、澳、台,僑胞以及各國臨時來華的貿易人員、學者、工作者等:從事對外承保工程和國際勞務合作的我方派出技術人員及工人,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留學生、在外常設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出國考察、貿易人員,在各類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的外籍人員及其家屬或中方人員等等。
責任範圍
凡被保險人遭受意外所致傷殘或死亡(或保單列明意外受傷後在180天內因傷致死)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保險金。死亡按保單載明的最高保險金全額給付,傷殘按傷殘程度依照條款所附賠償金額表列明的百分率給付,但不賠付醫療費。涉外人身意外保險項下還可附加意外醫療費保險,對被保險人由於遭受意外事故而致傷害所需的急救費、醫療費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必須提供醫院出具的有效單據。
除外責任
凡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所致的身亡或傷殘,都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除非另有約定):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於核輻射。
2.疾病、傳染病、懷孕、分娩以及內外科手術治療。
3.自加傷害或犯罪行為。
4.打獵、爬山、滑雪、參加各種競賽、鬥毆或酒醉,吸毒、神經錯亂服用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