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費者後悔權
- 外文名:Consumers' right to regret
基本概述,適用範圍,提出背景,消費延伸,實施前提,逐步推進,法律完善,爭議與困難,買家,賣家,專家意見,
基本概述
又稱冷卻期制度,經濟法上的消費者反悔權是指合理時間內享有單方面無條件撤銷消費契約,退還所購商品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建立冷靜期制度和產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戰略舉措。企業對消費者誠信可以擴大生存空間。
適用範圍
買房有望獲後悔權
要建立冷靜期制度,也就是後悔權制度。原則上讓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特別是對於電視直銷
商品。還要增加消費者安寧權制度。增強公民權益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未必適用於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後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後簽契約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由於消費者和商家在對產品相關信息了解上的不對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費者購買且使用之後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靜期制度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該許可權如果不恰當地提出,會造成交易混亂,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規範。希望在修改後的消法中引入產品的召回制度。現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決點到點的問題,而召回制度則是解決點到面的問題。所以召回制度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根本。
提出背景
消費者後悔權是在消法修改應的環境下提出的,著眼於進一步拓寬消費者權益保護範圍,擴大該法的調整對象。曾經有消費者因購買的汽車出現質量問題而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認定汽車屬於奢侈品而不屬於消費品。消費品的範圍應當放得更大。修改後的消法應包括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個別存在的奢侈型消費等,既有物質商品的消費,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費。
立法者應當本著向弱勢群體包括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精神,適當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降低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提高商家的舉證責任。如果消費者稱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而商家堅持認為產品沒有質量問題,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舉證,證明爭議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在維權實踐中,消費者無法證明經營者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雖然在民法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可是由於消費關係是非常特殊的民事關係,應當實行“誰強勢,誰舉證”或者叫“誰得利,誰舉證”。
消費延伸
有些市民在一些正規大型網站購物,消費者是可以反悔的。消費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購物後,如果改變主意,也可以退貨。這算不算消費者擁有了後悔權?中國當前有沒有明確的後悔權概念及法律規定呢?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後悔權其實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但又獨立於知情權和選擇權,是一種新的權利。一些信譽良好的商家主動向消費者承諾在一定的日期內允許消費者退貨,實際上就是賦予了消費者一種後悔權,但是當前,中國還沒有明確的後悔權的概念及法律規定。”
引入後悔權,這是消費市場誠信的表現和要求,後悔權的確立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上海法律專家董嶸則指出,在網上銷售、電話銷售、上門銷售甚至商場銷售活動中,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商家會承諾消費者可以無理由退貨。這種情況可以適用契約法上的試用買賣契約。但是試用買賣契約是買賣契約的特殊情況,即除非雙方約定,消費者不享有這種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即後悔權。
契約法又規定了契約撤銷權,即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一方可以單方撤銷契約:1)、重大誤解;2)、顯示公平;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這裡的契約撤銷權行使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顯然也並非實踐中出現的後悔權。因此通常來說,契約法遵循允諾禁反言原則,即對於一個有效成立的契約,後悔權應當是不存在的。由此看來,後悔權當前在中國尚不屬於法定權利。
實施前提
對於後悔權能否在中國實施?假如實施,是適用於所有產品領域,還是有條件地適用於某些領域?後悔權法定化不得不考慮到幾個重要前提:首先社會的誠信程度總體較高,即所謂的“惡意退貨”現象不會成為常態;其次,從交易額和商品種類上做出區分,建議排除消費者對購買的易耗品、食品和貴重商品享有後悔權。另外,從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不主張從商業形態上作出區分,如對遠程銷售適用後悔權,而對超市或便利店則不適用後悔權等。第三,消費者行使後悔權的法定期限不宜過長,建議以不超過7天為宜。從理論上來說,幾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領域都可以推行後悔權制度,除非後悔權的行使需要支付過高的社會成本。
逐步推進
從產品領域來講,在中國逐步推行後悔權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隨著買方市場的逐步形成,此時消費者開始前所未有地關注消費品的質量和配套服務,這種情況下,承諾給予消費者後悔權成了經營者的一種競爭手段。從不斷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的社會化發展方向來說,從立法上確立後悔權等其他更多的權利,也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然趨勢。
推行後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首先從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開始推行。因為在這些遠程購物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可以很好地彌補這種遠程銷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真正的實現。中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於《民法通則》、《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於時機成熟時,制定出一部適合於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以彌補法律在此類新經濟行為上的缺失。
法律完善
現行的法律體系,有沒有與後悔權相衝突的內容,究竟有無必要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引入後悔權並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法定權利。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費者和商家在銷售活動中始終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消費者擁有的知情權並不能充分實現(尤其是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後悔權的設立可以作為保障知情權的救濟措施;其二,商品經濟發展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流通,後悔權的設定必然大大減少消費者購物的後顧之憂,從而促進商業的繁榮。
從立法角度考慮,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消費者的後悔權,並通過行政法規對適用範圍在充分論證後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為避免與現行法律衝突,應在契約法分則‘買賣契約’一節中規定‘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訂立的買賣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在法律層面上,後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先通過部門規章等效力稍低一級的規範性檔案在新興的遠程購物領域確立後悔權制度,然後逐步推開,待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誠信體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費品市場基本形成之時,可以通過修改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全面確立消費者的後悔權。
我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沒有就後悔權制度做出專門規定。最早制定類似反悔權條款的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規定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該《規定》執行的效果甚微,後修訂時刪除了這一條款。部分地方性消費法規中已經對線上消費者的反悔權做出了明文規定,如《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北京市的《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賦予了線上消費者們在合理期限內無條件退回所購商品的規定。如今,修訂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內容如下:“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這無疑是對線上消費者的反悔權做出的明文規定。另外,我國的幾大線上購物平台的交易條款中都或多或少對線上消費者的反悔權做出書面承諾。例如淘寶網加入“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家就必須遵循基於“買家的主觀原因不願意完成此次交易,買家有義務向買家提供退換貨服務”這一規定。由此可見,我國線上消費者反悔權的立法工作已十分迫切,通過建立完善的反悔權制度來保障線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已勢在必行。
不能說後悔權就是單方面撕毀契約。當然它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契約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有一定的牴觸之處。但是後悔權的出現和發展以及到最後的確立,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蓬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不斷發展,這一法律社會化現象密切聯繫的。相對於經營者,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加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公平與正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契約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爭議與困難
買家
有消費者認為,當前還沒有明確物流過程中形成的費用由誰來承擔,而這一點正是癥結所在。如果退貨由消費者承擔,自然會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如果由商家承擔,一旦某些消費者濫用“後悔權”進行惡意退貨,商家就會遭受損失。
賣家
一些商家認為有些強人所難,寄過去退回來影響了自家的生意,同時在資金上無法承擔退貨帶來的成本壓力。有網店店主表示,如果實施以後退貨的情況太嚴重,也會考慮適當加價。而最讓他們擔心的則是遭遇“霸王”消費者,比如掉包從中獲取利益會很讓人無奈。店主表示,“賣家或者買家,法律太過分偏向一方,必定是不現實的。”
此外,不少C2C賣家也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應對“後悔權”,但是相應的附加條件也較為繁瑣。比如,雖然加入了可退換貨的服務,但不少賣家專門設立了“購前條款”,像“非質量問題不退不換”、“買家須當快遞面檢查物品,否則概不退換”等。而有一些賣家,則明確規定退換貨的運費需要消費者承擔,如果消費者不想承擔這筆錢,建議在購物商品的同時投保退貨運費險。
專家意見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資深律師朱永平指出,消費者不要對這個條款寄予多大希望,如今大家對這個草案存在著誤解。其實在契約法里就對消費者購買到有瑕疵缺陷的產品的維權有相關規定,這次所謂“後悔權”的引入更多的是細則方面的發布。同時,朱永平表示,國人對於歐美在這方面的立法也存在誤解,即便在歐美已開發國家,同樣存在這樣的附加條款。“即便在美國,也存在很多買賣雙方由於退貨引起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