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

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是指消費者通過電子終端、電話、電傳設施、計算機、磁碟等電子方式,命令、指示或委託金融機構對其所維持的賬戶進行借記或貸記的資金劃撥。

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又稱小額電子資金劃撥、零售電子資金劃撥)是相對於商業性電子資金劃撥(又稱大額電子資金劃撥或批發電子資金劃撥)而言的,但是二者之間並沒有明確的數量界限,只是由於支付領域範圍的廣泛性,才將主要服務於消費性個人交易領域和商業性商事交易領域的電子資金劃撥區分開來,因此,將這兩個劃撥領域劃分為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和商業性電子資金劃撥則更為恰當和貼切。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系統的服務對象通常是國內的廣大消費者個人,其特點是交易金額相對較小,但發生頻繁,一般用銀行卡發動劃撥交易,但又不僅僅局限於銀行卡。商業性電子資金劃撥的服務對象一般是商業性用戶,其最大的特點是資金流量大,一般可占整個支付系統的90%以上。儘管如此,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仍以其獨有的效率高、成本低、功能多樣、安全可靠等優勢,在各個國家尤其是已開發國家獲得了很大發展,社會覆蓋面廣闊。恰如有人所比喻的那樣:如果說商業性電子資金劃撥是整個支付系統的主動脈,那么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則是遍布社會的血管網路。流轉順暢、功能良好的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系統的存在有利於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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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

一個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行為的完成,需要依賴於一定的網路系統傳遞電子信息。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行為主要是通過劃撥工具並以直接借記消費者賬戶的方式來完成,根據所依據的技術手段的不同,可以將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劃分為傳統的劃撥方式和新興的劃撥方式兩大類。
(1)傳統的劃撥方式
①自助銀行系統(ATM)
自助銀行是一種為消費者提供自助服務的新型的智慧型化銀行設備。它通過通信線路與銀行的計算機主機相連,為消費者提供各種存取款、劃撥轉賬、小額貸款、查詢、諮詢等銀行服務。消費者通過操作自助銀行可以實現自我服務,如自我辦理存取款、餘額查詢、密碼修改等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個人理財業務,當然也可以進行電子資金劃撥,主要以銀行卡作為劃撥工具,自助銀行可以實現同城或異地間、甚至跨國的不同銀行間的電子資金劃撥業務,極大地實現了資源的共享,降低了每筆交易單位的處理成本,從而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資金劃撥網路。
②銷售點終端系統(POS)
POS 是安裝在商業場所或儲蓄所內,為消費者提供存取現金、支付、結算服務的一種專用銀行電子設備。它是將消費者購物的紙幣轉化為電子貨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是通過將現金收款機與計算機相連而構成一個計算機網路,對銀行卡的真實、合法、有效性進行自動鑑別,具有自動授權和自動資金劃撥功能,通過與銀行的計算機聯網,使得支付交易在銀行里即刻完成。主要用於將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資金從消費者的銀行賬戶里劃撥到商家的銀行賬戶里,以履行支付義務。POS 主要以銀行卡特別是信用卡作為劃撥工具,由於POS 系統功能多種多樣且強大,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許多大型商場、零售商店、超市以及飯店中都安裝有與計算機聯網的POS 系統,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
③居家銀行系統(HBS)
居家銀行劃撥系統主要是藉助於家庭安裝的普通電話、電視機、個人計算機和手機等網路,使消費者可以在家中或其他地點藉助這些網路直接與銀行進行聯繫,接受金融服務或辦理各種小額的銀行業務活動。居家銀行系統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使用銀行和其他服務機構服務的便捷途徑,是銀行為消費者提供的一種既經濟又有效的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方式,其形式主要有電話銀行、電視銀行、個人計算機銀行和手機銀行等。目前,大多數銀行和金融機構都為消費者提供各種不同形式的居家銀行服務。在美國,約有40%的消費者使用居家銀行系統中的電話銀行業務。
④自動清算所系統(ACH)
自動清算所是處理大批量的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交易的計算機設施,一般由銀行來組織。交易信息可以通過攜帶劃撥交易指令的磁帶或磁碟通過銀行傳遞到該設施,還可以通過有線網路傳遞到該設施。在傳統上,自動清算所只用於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但近年來也逐漸用於商業性電子資金劃撥。自動清算所套用日益廣泛,尤其在美國,地區性的清算所通過聯邦儲備系統已相互連線形成了一個全國性的網路。
(2)新興的劃撥方式
①電子支票系統
電子支票主要借鑑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啟動電子支票支付程式後在電子計算機螢幕上出現的電子圖像,通過數字傳遞實現資金轉移完成支付結算的電子付款形式。電子支票在首次開具和被收款人背書時,必須加入一個數字簽名。在進行支付結算時,消費者通過網路將電子支票傳遞給商家,由商家背書後再傳遞給商家的開戶銀行,再由商家的開戶行和消費者的開戶行進行結算,結算完畢最後分別通知商家和消費者錢款已經付清。
②電子貨幣系統
電子貨幣是一個範疇比較廣泛的概念,到目前為止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對其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被得到廣泛認同的是電子貨幣可以分為以卡類為基礎和以網路為基礎的電子貨幣兩種類型。以卡類為基礎的電子貨幣,就是將金錢價值存入積體電路晶片,將晶片嵌入塑膠卡中,再利用晶片的存儲、計算等功能來實現資金轉移的一種新型劃撥工具,目前主要包括儲值卡、電子錢包、IC 卡等。而以網路為基礎的電子貨幣,也有學者將其稱之為數字現金、數字貨幣或電子現金,它通過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消費者在賬戶機構開立賬戶並存錢後,就可以利用這些加密序列數表示的貨幣市值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購物了。

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關係主體

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關係中存在多方當事人,主要有消費者、賬戶機構、商家、認證中心及其他主體。
(1)消費者
對於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法律關係中的“消費者”這一概念,各個國家有不同的界定。在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中,“消費者”指的是自然人,不但包括直接消費該商品的消費者,而且包括該商品準備以供消費的第三人。澳大利亞的《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中使用的是“用戶”這一概念,其定義為:“經賬戶機構授權,可以使用接入方法向賬戶機構發出劃撥指令指示賬戶機構借記或貸記電子資金賬戶的人,包括賬戶持有人(若用戶不是賬戶持有人,應該得到賬戶持有人的授權)。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未對“消費者”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界定,但是從其保護對象的範圍以及學界的通說來看,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求而購買、使用或接受由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從相關的規定和實踐中來看,在我國消費者僅指自然人個人,不包括單位。在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只是改變了人們購物、消費的支付和結算的手段和方式,並沒有根本改變對於消費者的定義及其法律保護,所以現行通說對於消費者的定義完全適用於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的消費者,有所區別的是這裡的消費者是使用劃撥工具發動劃撥或是享受劃撥服務的自然人。同時,為了將消費者和銀行客戶加以區分,我們應採納“消費者”這一概念,綜合以上分析,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的消費者主要是指,為滿足生活需求而購買、使用或接受由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在賬戶機構申請開立賬戶,並且申領了相應的劃撥工具,發動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或是享受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服務的自然人。
(2)賬戶機構
賬戶機構在不同的國家也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美國就是指金融機構。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規定,金融機構是指州立或國民銀行、州立或聯邦信貸聯盟、州立或聯邦儲蓄信貸協會、互助儲蓄銀行,抑或是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消費者的賬戶之人。這裡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它既包括銀行,也包括其他任何發放劃撥工具且向消費者提供電子資金劃撥服務的自然人或組織。由此可見其含義之廣泛。澳大利亞的《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中,賬戶機構就被稱為“賬戶機構”,其專指符合《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的規定,為消費者開立電子資金劃撥賬戶並提供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服務的機構。其不僅包括一般的發卡銀行,還將非銀行機構發卡人等其他主體納入規範之下,使主體範圍明顯擴大,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在我國,金融機構專門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信託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但是在實踐中,非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帳戶和提供資金劃撥服務的情況普遍存在,如公交機構發行的公交卡,電信系統發行的電話卡等,顯然具備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的各種特徵。為了更廣泛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些非金融機構也應當被納入法律的規範之中。因此,在我國使用“金融機構”的概念並不恰當,應借鑑澳大利亞的做法,使用“賬戶機構”一詞,不僅可以避免概念的不周延,還可以將各種發卡機構都納入監管的範疇。監管機構更能根據需要對不需監管的賬戶機構予以豁免監管,這樣既增加了概念的寬泛性,又增強了立法的靈活性。
(3)其他主體
①商家。商家是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協定願意接受電子劃撥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其與消費者基於商品的買賣或是服務的提供而產生電子資金劃撥行為的基礎關係。至於商家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和資質,各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一般都未作出規定,往往是由商家與收單機構之間簽訂的協定來規定。
②通訊服務商。通訊服務商一般是經營實體,主要提供通訊服務。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過程中支付指令以及資金等信息的傳遞,都依賴於通訊服務商所提供的通訊服務。
③認證中心。認證中心是在電子商務(包括網上電子資金劃撥)中接受用戶註冊、確認身份以及簽發交易憑證,同時審核使用者的公共密鑰合法性的獨立第三人。15電子資金劃撥過程中交易指令以及有關個人賬戶的信息在網際網路中的傳輸是非常危險的,容易被他人截獲,所以需要對傳遞的信息進行加密,迄今為止的加密方法一般都是由“密鑰系統”來完成。這一系統的缺陷是任何獲知這一密鑰的第三人都可以讀取他們所截獲的信息。而認證中心的作用就是保管在網上交易的消費者的公共密鑰,並應有關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身份認證。

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的法律關係

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涉及多方當事人,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也錯綜複雜,對於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各國的法律和實踐中大多界定為契約關係。如義大利等以“一般法律”來調整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的國家,就是以契約法和侵權法來調整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即使是在以“專門立法”調整的美國,也並不是由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就形成了新型的法律關係,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仍然是契約關係。但是由於存在多種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如ATM、電話支付等系統,而不同的系統因其所涉及的契約關係的不同其法律性質也不盡相同。依據不同的劃撥系統中各方當事人及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將其法律關係分為兩大類:一是存款型的電子資金劃撥關係,主要以銀行卡類型的法律關係為代表;一是非存款型的電子資金劃撥關係,以電子貨幣類型的法律關係為代表。存款型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與非存款型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關係最大的不同是,在消費者和賬戶機構之間除了劃撥、儲蓄和結算關係外,還存在著用法定貨幣購買電子貨幣的買賣契約關係,其他的法律關係則大同小異。因此,此處僅以使用廣泛的POS 系統為例,闡述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消費者與賬戶機構
消費者與賬戶機構間的關係是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一項,主要是由雙方訂立的電子資金劃撥契約來調整。通常先由消費者發出支付指令,再由賬戶機構依照消費者的支付指令進行及時準確的電子資金劃撥,借記消費者賬戶,貸記他人(可以是商家,也可以是其他消費者進行轉賬的對象)的賬戶。但是實踐中,消費者和賬戶機構的關係並不僅僅局限於劃撥方面的關係,因為首先劃撥的前提是消費者在賬戶中有一定的數額的存款,這時就是一種儲蓄契約關係;而當消費者的賬戶出現透支的情況時,就存在一個借貸的法律關係;若賬戶機構為消費者提供代收代付等中間業務時,就存在了代理結算關係。
(2)消費者與商家
消費者使用劃撥工具向商家或其他接受電子資金劃撥付款的對象進行購物或消費時,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由二者之間所訂立的商品買賣或服務契約來調整。消費者在購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有義務向商家付款,相應的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後也有權要求消費者支付款項,只不過此處的付款方式是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完成而已。但是與傳統的支付結算法律關係不同的是,劃撥法律關係獨立於消費者和商戶之間基礎的買賣契約關係,消費者一般不得將與商家間商品、服務質量方面的糾紛作為拒絕發動劃撥交易進行支付結算的抗辯理由。
(3)消費者、賬戶機構以及商家和認證中心
在這四者之間認證中心向消費者、賬戶機構和商家提供認證服務,由消費者、賬戶機構和商家向認證中心支付一定的費用。認證中心具有保證其認證資格的真實有效性、保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義務。四者之間是存在有償的服務契約的法律關係。
(4)消費者、賬戶機構以及商家與通訊服務提供商
消費性電子資金的劃撥離不開信息的傳遞,無論是劃撥指令還是代表資金的信息,這些信息的傳遞一般是由通訊服務商建設維護的通訊網路來承擔的。通訊服務商和前三者之間是一種服務契約的關係,並且是一種有償契約。

參考文獻

1 劉衛靜.消費性電子資金劃撥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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