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是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晏山嶸 。
基本介紹
- 書名: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
- 作者:晏山嶸
- ISBN:9787509342282
- 類別:司法案例與司法解釋
- 頁數:307
- 定價:40.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01-01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編輯推薦,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精彩書摘,
編輯推薦
自2007年推出“行政執法指導書系”。書系出版以來,深受行政執法人員的好評,並多次加印修訂,品種不斷擴展。本書系作者來自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著名高校法學院和實務部門,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和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寫作內容緊密結合法律實踐,著力解決具體問題,並附有大量案例和文書。
內容簡介
《行政執法指導書系:海關行政執法案例指導》精選20個全國各地海關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提煉裁判要旨,針對案例中的疑難問題,詳述各方立場觀點,借鑑法學領域最新理論研究成果及境內外海關的處理模式,提出獨到的解決對策和立法建議,對執法實踐工作極具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晏山嶸,任職於拱北海關,兼任中國政法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等高校研究員、客座教授、碩士生導師,從事海關行政處罰工作十餘年,審理了大量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受海關總署等部門委託起草法規8件,公開出版《海關行政處罰實務指導》、《海關行政強制研究》等多部個人專著,參編《海關審理工作手冊》、《執法案例彙編》、《海關緝私行政執法若干疑難問題研究》等執法工具書10部,在《判例與研究》、《財經界》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及獲獎論文總計20餘篇。
目錄
案例1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申報違法行政處罰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拱北海關對珠海高新區強恩玻璃鋼製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案例2 特定減免稅車輛在強制報廢過程中擅自處置的海關行政處罰責任——廣東聲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廣州海關行政處罰複議案
案例3 商品編碼(稅則號列)申報違法行政處罰中的疑難問題——中山正德商業有限公司與佛山海關行政處罰糾紛案
案例4 籌碼的物品屬性及處理模式問題探討——張後華訴拱北海關沒收籌碼糾紛案
案例5 假行政行為問題及刑事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問題探討——申國輕工業原材料總公司訴海關總署行政糾紛案
案例6 簡論旅檢貨幣違規案件中的同亍人及貨幣核放尺度問題——楊艷林超額攜帶人民幣出境違規案
案例7 先行變賣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告知諸問題思考——兼評深圳寶安區和豐紙品廠訴深圳海關行政強制措施附帶賠償案
案例8 海上走私外幣出境若干疑難問題探討——杜小萍、陳燕煥不服拱北海關行政處罰訴訟案
案例9 海上偷運成品油若干問題探討——新加坡籍“OCEANOPAL”號船等不服拱北海關行政處罰訴訟案
案例10 海關行政執法權與抵押權之衝突及對策分析——中國農業,銀行威海市分行訴威海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11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行為的定性及海關行政擔保行為諸問題研究——中成寧波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北侖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12 計稅結論的規範製作及效力、原產地的舉證責任諸問題探討——五礦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訴惠東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13 非法進境“紅油”的商品屬性及查處該類違法行為的執法依據的效力等問題探討——深圳市兄弟能源有限公司訴大鏟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2 特定減免稅車輛在強制報廢過程中擅自處置的海關行政處罰責任——廣東聲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廣州海關行政處罰複議案
案例3 商品編碼(稅則號列)申報違法行政處罰中的疑難問題——中山正德商業有限公司與佛山海關行政處罰糾紛案
案例4 籌碼的物品屬性及處理模式問題探討——張後華訴拱北海關沒收籌碼糾紛案
案例5 假行政行為問題及刑事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問題探討——申國輕工業原材料總公司訴海關總署行政糾紛案
案例6 簡論旅檢貨幣違規案件中的同亍人及貨幣核放尺度問題——楊艷林超額攜帶人民幣出境違規案
案例7 先行變賣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告知諸問題思考——兼評深圳寶安區和豐紙品廠訴深圳海關行政強制措施附帶賠償案
案例8 海上走私外幣出境若干疑難問題探討——杜小萍、陳燕煥不服拱北海關行政處罰訴訟案
案例9 海上偷運成品油若干問題探討——新加坡籍“OCEANOPAL”號船等不服拱北海關行政處罰訴訟案
案例10 海關行政執法權與抵押權之衝突及對策分析——中國農業,銀行威海市分行訴威海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11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行為的定性及海關行政擔保行為諸問題研究——中成寧波進出口有限公司訴北侖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12 計稅結論的規範製作及效力、原產地的舉證責任諸問題探討——五礦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訴惠東海關行政糾紛案
案例13 非法進境“紅油”的商品屬性及查處該類違法行為的執法依據的效力等問題探討——深圳市兄弟能源有限公司訴大鏟海關行政糾紛案
精彩書摘
其三,違法所得不應當包括預期利潤。
有觀點認為,違法行為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可以是一種請求權。認為違法所得並非完全要求違法行為人物理意義上的實際掌握,也還可以是法律意義上的掌握,是一種可以實現的,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該觀點還舉了一個實例:海關監管企業A將進口免稅設備租借給國內企業B加工產品,約定租借期限為1年,租借期限屆滿之日支付租金。海關下廠核查免稅設備時案發,案發之日正好是租借期限屆滿之日,但因為各種原因租金暫時未支付給A企業。此時,A企業違法所得的形態就是尚未兌現的租金,租借設備的B企業不能以違法行為人違法租借海關監管免稅設備為由拒絕支付租金。因為對於A企業和B企業來說,他們之間的租借契約完全是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租借人B企業完全處於一種“善意的不知情狀態”,當然不能主張租借契約無效從而拒絕應當支付的租金。因此認為上述預期利潤應列入違法所得的範疇。
筆者認為,應當以違法行為發生時即海關行政立案時已經實際發生並為行為人所有的既得利潤作為違法所得。這裡涉及一個違法所得成立時間的標準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第一,行為說。該說認為違法所得是以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為違法所得的成立時間。但實踐中“違法行為”與“違法所得”具有時間上的不同性,而且通常是行為在先,所得在後,因此該說不當縮小或擴大了違法所得成立的空間範圍。第二,占有說。該說認為應以行為人實際控制違法所得標的物的時間為違法所得的成立時間。
……
有觀點認為,違法行為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可以是一種請求權。認為違法所得並非完全要求違法行為人物理意義上的實際掌握,也還可以是法律意義上的掌握,是一種可以實現的,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該觀點還舉了一個實例:海關監管企業A將進口免稅設備租借給國內企業B加工產品,約定租借期限為1年,租借期限屆滿之日支付租金。海關下廠核查免稅設備時案發,案發之日正好是租借期限屆滿之日,但因為各種原因租金暫時未支付給A企業。此時,A企業違法所得的形態就是尚未兌現的租金,租借設備的B企業不能以違法行為人違法租借海關監管免稅設備為由拒絕支付租金。因為對於A企業和B企業來說,他們之間的租借契約完全是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租借人B企業完全處於一種“善意的不知情狀態”,當然不能主張租借契約無效從而拒絕應當支付的租金。因此認為上述預期利潤應列入違法所得的範疇。
筆者認為,應當以違法行為發生時即海關行政立案時已經實際發生並為行為人所有的既得利潤作為違法所得。這裡涉及一個違法所得成立時間的標準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第一,行為說。該說認為違法所得是以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為違法所得的成立時間。但實踐中“違法行為”與“違法所得”具有時間上的不同性,而且通常是行為在先,所得在後,因此該說不當縮小或擴大了違法所得成立的空間範圍。第二,占有說。該說認為應以行為人實際控制違法所得標的物的時間為違法所得的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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