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是海關總署於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3月9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00-03-09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文號:署稅[2000]111號
檔案內容
海關總署關於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8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的242個科研機構已經按照實現產業化的總體要求,進行科研機構的轉制工作。上述科研機構轉制後,將分別轉變為科技型企業、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或轉為技術服務與中介機構,少數經批准保留的科研機構,也需引進科技型企業運行機制。經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並報國務院批准,現就上述單位進口科研用品稅收優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科研機構轉制後,對已轉為專門從事科學研究的科技型企業或轉為企業技術中心的,經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後,可繼續享受原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科研機構轉制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進口科研用品不再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為保證政策的平穩過渡和科研機構的順利轉制,對其原已批准的科研課題和項目進口的科研用品,給予5年的寬限期。寬限期的計算分別是:
1、對轉為獨立法人的企業,自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
2、對轉為非獨立法人的企業,自接收單位發文接收之日起5年內;
3、對轉為技術服務與中介機構,但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自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委員會批准檔案之日起5年內。
在寬限期內,海關憑該機構原承擔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的批准件,按照《海關總署關於下發〈關於(科學研究與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署稅〔1997〕585號)的規定,繼續給予其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對轉制前免稅進口的科研用品,在海關監管期內自用的,免予補稅;在監管期內轉讓給非免稅單位的,應依法補稅。
三、對上述轉制科研機構進口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技術和設備,海關按照國發〔1997〕37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四、今後其它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後的進口稅收政策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總署關稅征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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