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的通知》是海關總署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02-2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法[2000]88號
【發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關於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的通知
(2000年2月24日署法〔2000〕88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商品歸類是海關正確執行國家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措施和準確編制海關進出口統計的基礎和保障。由於此項工作技術性強,並涉及化驗等諸多環節,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得出結論,因此完全依靠在通關環節進行商品歸類的做法,已不能適應海關通關作業改革的需要。為有效地提高海關歸類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加速貨物通關,增強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總署決定對進出口商品實行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簡稱預歸類制度),並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見附屬檔案一)。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80號發布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海關和當事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預歸類制度是將歸類工作前置,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完成商品的歸類,從而有效地提高海關歸類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加速貨物通關。各海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學習和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並做好對外宣傳解釋工作,保證《辦法》的實施。
二、《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稱《決定書》)的簽發是海關的行政行為,應由海關關長或主管副關長批准。各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經關領導授權,由主管歸類職能部門的處領導代為執行。
三、約束性預歸類的審批實行經辦人、覆核和簽發三級審批制度,各關應按《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內部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二)的格式和內容填寫;對於疑難商品的預歸類問題,可按《歸類問答書》的報文形式、以《預歸類問答書》報總署決定。
四、關區之間對同一種商品的歸類有差異並難以協調時,應由直屬海關報總署作預歸類決定
五、由各直屬海關作出的《決定書》應加蓋《XX海關商品歸類決定專用章》(印章圖樣見附屬檔案三);由海關總署作出的《決定書》加蓋《海關總署商品歸類決定專用章》。
六、對於一年內多次使用同一份《決定書》的,應由申請人出示《決定書》正本,海關複印後與第一次留存的《決定書》正本一同存檔。
如出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海關應將申請人持有的《決定書》正本收回並做作廢處理。
七、各直屬海關的歸類職能部門應將約束性預歸類決定書連同申請資料一併存檔,並在得到總署授權後,于海關網路中發布約束性預歸類決定。具體操作辦法總署將另行發文通知。
八、《辦法》及通知所述單證和印章由各關按照規定的格式自行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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