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3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3號》是2009年6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的一個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3號
  • 發布日期:2009-06-17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3號
【發布日期】2009-06-17
【生效日期】2009-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檔案內容

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33號
為進一步最佳化海關監管和服務,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在部分海關開展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改革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改革試點範圍: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南京、杭州、寧波、福州、廈門、青島、廣州、深圳、拱北、黃埔、江門海關關區出口的海運和空運貨物。
二、出口貨物分類通關是海關通過科學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業資信狀況為基礎,綜合商品、物流等各類風險要素,按照風險高低對出口貨物實施分類通關作業。
三、對誠信守法企業的低風險出口貨物,海關計算機系統對電子數據報關單完成電子審核後,快速放行。紙質報關單證有“事後交單”和“現場交單”兩種方式供企業自主選擇。
(一)“事後交單”,即經海關審核准予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的企業採取“無紙報關”方式錄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滿足計算機自動放行條件的,貨物放行後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二)“現場交單”,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要求,在貨物放行前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四、涉及監管證件的出口貨物不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
五、試點海關範圍內A類及以上的進出口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可以向註冊地海關申請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
經海關審核准予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託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託經海關審核准予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
六、A類及以上企業經註冊地海關同意,並與海關、電子口岸簽訂協定書後,可在全國試點海關範圍內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
七、適用“事後交單”通關方式的企業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0日內到海關辦理交單驗核等相關手續。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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