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0號》是2008年12月17日海關總署發布的政策參考檔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滯納金起征點均為每票貨物50元。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補徵稅款及加工貿易補稅緩稅利息的,均比照有關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補征或徵收。
二、進出口稅收的起退點為0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補徵稅款及加工貿易補稅緩稅利息的,均比照有關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補征或徵收。
二、進出口稅收的起退點為0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