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報關企業審批註冊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報關企業審批註冊問題的通知》是由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發布的,對於各直屬海關的經海關總署審定合格的報關企業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報關企業審批註冊問題的通知
  • 時間:1994
  • 對象:各直屬海關
  • 內容:經海關總署審定合格的報關企業
署監一【1994】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准,今後各地設立報關企業,應一律由海關總署依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資格進行認定並實施管理,並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指示,加強對報關企業的管理,現就報關一的資格審查和登記註冊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後報關企業(兼有報關業務的貨運代理企業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除外)的設立,應事先向報關業務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各直屬海關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將全部申請檔案及初審意見報送海關總署審定。
二、應持海關總署的批准檔案,向報關業務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報關企業,應持海關總署的批准檔案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報關業務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
四、在本通知下達前已經設立的報關企業,應按以上程式和要求,於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初辦有關手續。不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報關業務所在地主管海關應停止其報關業務。
五、對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要繼續給予支持,提供方便。報關業務要有適當競爭,避免少數企業集中壟斷。
《海關對報關企業的管理辦法》,將由海關總署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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