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監督

海關監督,是指海關機關公務員的職務名稱。海關管理機關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通過行使査禁走私物品,徵收關稅職能,檢査進出口貨物等行政管理職權,對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有價證券和運輸工具等進行的監視檢查活動。目的是保證管理對象遵守國家有關對外交往的政策和法律。海關監督的主要內容是:(1)監督管理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物品,運輸工具(輪船、火車、飛機)等。(2)查禁走私違法案件。(3)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捐收入等。(4)對違法者給予制裁,如沒收走私物品,對不服從海關監督罰款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監督
  • 屬性:官名
  • 時期:清朝
  • 時間:康熙二十三年(1684)
雍正元年(1723),定各關稅務俱交地方官管理,監督僅掌管印信、監收錢糧。此後海關監督一官,或差內府人員,或差部員,或交地方官兼署,變化無常。自鹹豐八年(1858) 海關實行稅務司制度後,改以道員為海關監督。所謂監督僅按照稅務司所報徵收及分配稅銀情形,每季申詳督撫,以便督撫據以奏報朝廷而已。參見“海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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