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財政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是為進一步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促進發展較快地區加快發展,幫助財政相對困難地區增強財政實力
辦法內容
海西州財政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激勵性轉移支付辦法
(海西州財政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現結合海西實際,特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支持財政相對困難地區壯大財力。繼續加大對財政相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對於人均財力明顯低於全州平均水平的財政相對困難地區,州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支持。財政相對困難地區凡已達到省財政確定的縣級基本支出工資、運轉、民生及重點項目基本支出標準和範圍的,按相關係數進行計算後,州財政給予一定的獎勵,並納入財政補助基數。
第二條 支持建立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和村幹部報酬動態增長機制。對將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和村幹部報酬,納入年度預算,建立相應的預算管理和穩步增長機制,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式及時撥付兌現的地區,按資金到位額的3%給予獎勵,相對困難地區按到位額的6%給予獎勵。
第三條 支持加快民生建設。對財政相對困難地區涉及的保障性住房、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等方面需要財政給予配套的項目資金,州財政給予50%的補助。對財政困難地區通過貸款平台用於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的項目貸款,繼續給予60%的貼息。
第四條 支持縣域經濟加快發展。州本級設立的農牧業發展資金、循環經濟發展資金、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旅遊發展資金以及科技創新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市(縣、行委)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循環經濟和工業園區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平台、支持旅遊業發展、科技改造和技術創新。
第五條 支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對引進外資成效顯著,壯大縣域經濟發展給予獎勵。獎勵標準以戶為單位,按照財政收入實際入庫額計算,對新培育的企業地方稅收年入庫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5%的一次性獎勵(地區獎勵上限為100萬元,單位獎勵上限為2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彌補縣級政府以及招商引資單位的招商引資成本以及獎勵相關有功人員。
第六條 支持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支持各地區培育財源和提高收入,對超額完成財政收入的地區,州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超收5%,按超收額的10%給予獎勵;超收10%,按超收額的8%給予獎勵;超收15%,按超收額的7%給予獎勵;超收20%以上,按超收額的6%給予獎勵。主要用於彌補財力不足和支持“三農”發展、社會事業、基層政權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條 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做大做強擔保業務。州內凡服務於中小企業、“三農”等領域的融資擔保機構,年度內實際貸款額度達到用於貸款資金總額(含“擔保基金”)5倍以上的,州財政將比照當年省財政對融資擔保機構獎補經費總額的60%給予獎補。為“三農”融資擔保服務額占擔保機構本年度融資總額30%以上的,每增加10個百分點,相應按增加額的5%對融資擔保機構核撥獎勵獎補經費。
第八條 支持加大支農投入力度。確保財政支農投入實現“三個高於”的地區,即本級財政每年用於支持農牧業增長的資金總量、增量、增幅要明顯高於上年水平;確保轉移支付資金用於農牧業發展的投入不低於10%。州級財政按當年市(縣)級投入增量的6%給予獎勵,相對困難地區按10%給予獎勵。
第九條 支持加快企業轉型升級。支持淘汰落後產能,為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積極推進產業升級,實現我州節能減排目標,州財政將依據各地得到省財政獎勵資金總額的50%給予獎補。
第十條 支持教育優先發展。全面落實《教育法》規定的“三個增長”,即: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支出高於上年支出水平,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高於上年支出水平。從2010年起轉移支付補助中安排不少於20%的教育發展資金,確保教育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的逐年提高。對實現上述目標的地區,一次性獎勵50萬元,相對困難地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建制鎮基礎設施建設。對州政府確定的重點小城鎮,州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每個鎮給予100萬元的獎勵,支持建制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衛生整治和園林綠化建設。繼續安排資金補助,支持縣城、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編制。
第十二條 支持實現財政收支平衡。按照財政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凡消化赤字實現財政收支平衡的地區,州財政按當年消化赤字總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新增財政赤字的地區,從次年財力中按新增財政赤字總額的10%扣減財力。
第十三條 支持實績突出的地區和人員。除涉及上述獎勵外,縣級財政得到省財政獎補資金的,州財政按照省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並對政績突出貢獻較大的領導班子和幹部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依據參照年度目標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