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民政局

分救災科、綜合科、老齡辦;事業科室3個:民管局、低保辦、儲備中心。下屬事業單位3個:救助站、殯葬所、軍供站。

機構簡介,機構設定,機構職能,辦事指南,

機構簡介

海西州民政局共有7個科室,其中行政科室4個:辦公室、救災科、綜合科、老齡辦;事業科室3個:民管局、低保辦、儲備中心。下屬事業單位3個:救助站、殯葬所、軍供站。
海西州民政局

機構設定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承擔州社會組織黨工委的日常工作。
二、做好州社會組織黨工委各成員單位的銜接、協調和配合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考核、評比、表彰等具體工作。
四、負責全州社會組織黨組織及黨員的統計工作,建立全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檯賬和電子資料庫。
五、加強全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制度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起草制定發展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和制度。
六、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全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動態情況,開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理論研究。
七、承擔全州性社會組織黨員組織關係的轉移及黨費的收繳工作。
八、承擔州社會組織黨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低保辦
一、主要職責
(一)起草本州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低保政策、法規宣傳工作;
(二)編制本州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畫,負責本州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
(三)指導、監督、檢查本州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制定本州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
(五)受理本州有關城市低保的諮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州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複議工作,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在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人員、出具偽證的單位和弄虛作假的保障對象;
(六)負責本級相關部門有關城市低保工作的協調,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本州城市低保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計算機網路管理;
(八)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和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通報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州城市低保標準,並負責標準的調整和上報備案工作;
(十)負責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工作,核發和收回低保金領取證件。
二、內設機構
按照“精簡”原則,海西州民政局低保辦不設內設機構,按照審定的職能任務和編制限額設崗定員。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州民政局低保辦工作辦公室事業編制6名,其中科級兩名。
民間組織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有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政策法規。擬定全州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社團會費標準、財務管理辦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費、財務管理辦法;
(二)承辦全州性社團、跨地區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等各項日常工作;
(三)審批州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承辦全州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的非法民間組織;指導、監督全州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老齡辦工作職責
1、辦理州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2、擬定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方針、政策的實施辦法,定全年老齡工作計畫,經州老齡工作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3、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督促檢查全州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2、宣傳、調查、研究我區人口老齡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3、指導、督促、檢查各鄉鎮街道的老齡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4、聯繫協調老年人協會和社會團體活動,引導老年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5、開展老齡問題的學術交流,參加有關專業會議和活動。6、承辦區老齡委的日常工作;7、 承辦上級老齡工委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殯葬管理所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
2、掌握全州殯葬改革情況,提出建議,制訂規律,擬定殯葬改革規劃;
3、協調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確保全州火化區火化率100%;
4、都督檢查全州殯葬改革和殯葬法規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殯葬法規的行為作為行政處罰;
5、加強殯葬行業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指導個別街道、鄉鎮殯葬專管員做好轄區內殯葬管理工作;
6、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喪事管理和喪葬用品市場管理等日常工作;
7、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工作,協助街道、鎮(鄉)制止和處理喪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動;
8、指導紅白理事會和殯葬行業協會工作。
救助管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提供救助。
(二)本著自願求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對救助人員進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範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五)幫助受助人員與其親屬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門聯繫。
(六)文明接待,熱情服務,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實登記、建檔工作。
(七)對未成年人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討對象,實施主動救助和幫教。
(八)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討人員及時送醫院救治。
(九)對救助對象實施的救助和服務項目,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救助工作職責
一、熱情接待民眾來訪,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答覆民眾諮詢,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二、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張貼新政策,新規
定的宣傳資料。
三、做好低保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已批准的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工作;有序組織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掌握本轄區內貧困、弱勢、殘疾人群體的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幫助落實各類扶助政策;組織開展“慈善救助”和結對幫扶活動;
四、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對因災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實施救濟,負責救災款的造冊和發放;
五、開展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做好大病醫療救助對象調查、審核、公示等日常事務管理,負責審查、核算補助費用並按時支付;
六、做好老年人福利事業管理的服務職能。掌握轄區內“三無”人員的基本情況,負責做好“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工作。
七、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掌握烈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老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的工作情況,及時足額發放定期撫恤補助金。聯繫相關部門,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落實優撫對象各項優惠、優待及減免審核。幫助解退伍軍人生活、工作及住房等方面的困難。
八、自覺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自身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做到依法行政。
慈善會工作職責
1、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創始基金、專項基金以及各類慈善基金;接收州內外個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2、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本市弱勢群體,包括助孤、助老、助殘、助困、助醫、助學等。
3、緊急救助。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國(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4、社會福利。組織和支持熱心社會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務;承辦政府委託的社會福利事業。
5、合作與交流。加強同省內外及國際、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州興辦慈善事業的各種機構和有關人士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6、協調和指導鎮(區)慈善工作,指導團體會員開展慈善活動;加強與州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協作,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7、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傳播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
8、承辦政府委託的慈善服務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職責
負責基層政權的建設與指導;負責村委會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負責完善村委會和居委會的各項制度和人員培訓;負責居委會和村委會的換屆選舉;
優撫工作職能
檢查督促我州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負責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和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調整;審核上報州級以上烈士陵園(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處理優撫對象的來信來訪和重要信訪案件。
安置工作主要職能
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三級以上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的服務管理工作。
雙擁工作職能
研究提出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溝通“雙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情況,對各成員單位“雙擁”職能的履行情況進行督查;了解和掌握全市“雙擁”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溝通軍政軍民關係,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組織開展全市雙擁系列活動;總結推廣“雙擁”工作先進經驗。

機構職能

(一)根據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監督全州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員責全州性社團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全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級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監督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實施;審核報批全州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辦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檢查有關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擬定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檢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州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但海西州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州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州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牧)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牧)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依據國家婚姻登記的方針、政策、規章,指導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州內行政區劃規劃;承辦州內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承辦地名管理的有關事宜。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州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州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十二)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組織實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木級福利資金。
(十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推行濱葬改革,指導收養工作,協調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規劃;督促、檢查全州老齡工作開展情況;協調各成員單位工作;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海西州民政辦事指南民政局辦事程式
辦理結、離婚證服務程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經審查,對申請結婚登記或者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所持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全,符合《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當即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或離婚證。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工作服務程式:
1、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未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地方,直接向鄉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的收入情況證明後,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查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後,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從批准之日起,發給保障金,並張榜公布,期限為三個月。三個月後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社會團體登記服務程式:
1、社會團體申請籌備成立:
提交籌備申請書(包括:成立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宗旨和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及活動方式、活動資金和經費來源、擬發展的會員及分布情況);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批覆;驗資報告、辦公場所使用權期限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章程草案等。
2、社會團體申請登記:
提交登記申請書、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表;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成立檔案;理事會和常務理事組成名單;社團負責人備案表;社團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備案名單;社團章程核准表;社團銀行帳號備案表;社團印章備案表;會員名單。
3、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4、社會團體註銷登記:
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和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5、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
提交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意見;主要負責人簡歷及名單;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紀要;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表。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工作程式:
1、成立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書(內容包括成立的目的、業務範圍、可行性論證、籌備的基本情況、活動資金及經費來源渠道);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章程;從業人員名單等。
2、變更登記: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審查檔案以及必須提供的其它材料。
3、註銷登記:提交註銷登記表和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審查檔案;清算組織提供的清算報告;登記證書的正副本;全部印章和空白財務憑證;其它材料。
服務程式: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名稱符合有關規定,材料齊備,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收養登記工作服務程式:
辦理收養登記的範圍: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
2、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孤兒;
3、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間的子女;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5、繼子女;
6、孤兒。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服務程式:申請收養當事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棄嬰發現地(或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經審查並作必要的調查,收養當事人符合《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且手續齊全,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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