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第一公約》是統一各國有關貨物買賣的實體法的國際公約,旨在解決各國在貨物買賣法方面存在的分歧,減少和避免法律衝突。全文共101條。內容包括:總則,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關於買賣雙方義務的共同規定,風險轉移。參加或批准該公約的國家有:比利時、甘比亞、德國、以色列、義大利、荷蘭、聖馬力若、英國和盧森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簡稱:《海牙第一公約》
- 生效:197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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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海牙第一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於1930年組織了一個“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起草委員會”,著手公約的草擬工作。經過30多年的努力,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召開的有28個國家參加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及其附屬檔案《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同年7月1日開始簽字,1972年8月18日起生效。1964年海牙會議同時通過的還有《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成立統一法公約》(簡稱《第二海牙公約》)。
海牙第一公約
《海牙第一公約》的內容主要體現了歐洲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和大陸法系的傳統,因此只在少數西歐國家之間生效。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推動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認為應該制定一部易為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國家均可接受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於是,1968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海牙第一公約》和《海牙第二公約》為基礎,著手草擬新公約,即形成此後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