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維斯比規則

海牙—維斯比規則是正式名稱為“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1968年2月23日由 “海牙規則” 的締約國在布魯塞爾簽定。因在瑞典維斯比 (中世紀時歐洲主要商業中心之一)討論,故名。它對“海牙規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即明確並擴大了 “海牙規則”的適用範圍,提高了船主的賠償限額,增加了關於貨櫃運輸的某些規定,以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幣值變化和運輸方式改變的需要。

規則共17條,其中第二條的主要內容是:艱戲 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每一包或每一單位為100000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貨物的毛重計算,每公斤的限額為30法郎; ②全部臭民棕賠償數額應拳洪遷參少罪章市頌愉槳照束肯己該項貨物卸貨當時當地價值計算; ③對裝在貨櫃、集運架等運輸工具內的貨物,提單上載有包件或單位數量時,按所載的包件、單位作為規定責遷催盛艱任限額的標準,如無記載,則此種運輸工具應視為一個包件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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