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灘救助

salvage at sea 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水域,對遇險的船舶和其他財產進行的救助。又稱海上救助。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海灘救助達成協定,雙方間的救助契約關係即告成立。但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海灘救助有一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規定,同時也作了某些限制:
海灘救助費用糾紛案件的管轄: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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