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0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8號)以及《海淀區“十二五”時期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規劃》,為深入推進節能減排,確保完成“十二五”時期北京市下達我區節能減排任務指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項目的組織實施,區環保局負責減排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條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項目的組織實施,區環保局負責減排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支持範圍
第三條節能項目適用於在海淀區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手續,能耗納入海淀區統計範圍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減排項目適用於承擔海淀區“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在大氣和水主要污染物減排方面達到國家、北京市和我區減排核查要求,實現了較大減排效益,為主要污染物減排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主要支持以下內容:
(一)節能項目和相關工作,包括:
節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產業結構調整等。
(二)減排項目和相關工作,包括:
燃煤鍋爐改造、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退出等。
減排項目適用於承擔海淀區“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在大氣和水主要污染物減排方面達到國家、北京市和我區減排核查要求,實現了較大減排效益,為主要污染物減排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主要支持以下內容:
(一)節能項目和相關工作,包括:
節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產業結構調整等。
(二)減排項目和相關工作,包括:
燃煤鍋爐改造、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退出等。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五條節能項目支持方式和標準
節能改造項目按照節能效果進行獎勵。年度節能量1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可以申報,獎勵標準根據節能量按500元/噸標準煤計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支持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凡納入海淀區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示範區建設的項目,按期建成併網發電後,按裝機容量給予業主單位0.3元/W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後產能和落後工藝,對於通過有關部門驗收的項目,給予10-5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積極協調推進屬地“三高”企業退出的街鎮給予10-3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列入國家和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對區政府確定的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給予10-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複支持。
第六條減排項目獎勵方式及標準
燃煤鍋爐改造補助。對完成燃煤鍋爐改用燃氣、熱力、電等清潔能源方式,並在改造中同步採用低氮燃燒技術的市屬、區屬及其它個體和私營單位,經過環保局驗收,按照燃煤鍋爐出力總噸位數,每蒸噸給予5萬元的資金補助。區財政全額支付改造資金的項目除外。
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獎勵。對天然氣鍋爐排放氮氧化物實施脫硝治理減排工程的單位,經認定確實產生氮氧化物減排效益的,按治理減排工程總投資的3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鍋爐同步建設脫硝治理的項目除外。
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退出獎勵。對進行關停、退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養殖種類為奶牛和肉牛的獎勵50萬元,養殖種類為生豬的獎勵30萬元,養殖種類為蛋雞和肉雞的獎勵20萬元。養殖企業名單和養殖種類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和2011-2013年環境統計為準。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複支持。
節能改造項目按照節能效果進行獎勵。年度節能量1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可以申報,獎勵標準根據節能量按500元/噸標準煤計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支持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凡納入海淀區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示範區建設的項目,按期建成併網發電後,按裝機容量給予業主單位0.3元/W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後產能和落後工藝,對於通過有關部門驗收的項目,給予10-50萬元的資金獎勵。對積極協調推進屬地“三高”企業退出的街鎮給予10-3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列入國家和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對區政府確定的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給予10-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複支持。
第六條減排項目獎勵方式及標準
燃煤鍋爐改造補助。對完成燃煤鍋爐改用燃氣、熱力、電等清潔能源方式,並在改造中同步採用低氮燃燒技術的市屬、區屬及其它個體和私營單位,經過環保局驗收,按照燃煤鍋爐出力總噸位數,每蒸噸給予5萬元的資金補助。區財政全額支付改造資金的項目除外。
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獎勵。對天然氣鍋爐排放氮氧化物實施脫硝治理減排工程的單位,經認定確實產生氮氧化物減排效益的,按治理減排工程總投資的30%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燃煤鍋爐改用天然氣鍋爐同步建設脫硝治理的項目除外。
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退出獎勵。對進行關停、退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養殖種類為奶牛和肉牛的獎勵50萬元,養殖種類為生豬的獎勵30萬元,養殖種類為蛋雞和肉雞的獎勵20萬元。養殖企業名單和養殖種類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和2011-2013年環境統計為準。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複支持。
第四章申報與受理
第七條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依據本辦法分別制定節能和減排年度申報指南,定期向社會發布,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項目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補貼標準、辦理時限。
第八條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和統一的申報表格樣式,在專項資金統一受理平台上申報,並根據相關要求將有關紙質材料分別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區政府確定實施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政府公文形式申報。
第九條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受理項目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
第八條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和統一的申報表格樣式,在專項資金統一受理平台上申報,並根據相關要求將有關紙質材料分別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區政府確定實施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政府公文形式申報。
第九條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受理項目申請,分批次對項目進行審核。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取得支持資金後,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後,應向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必須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並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必須配合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的,由區發展改革委、區環保局會同區財政局收回已撥財政資金,並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原《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12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原《海淀區節能減排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