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最佳化創新生態環境支持辦法

海淀區最佳化創新生態環境支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意見》(京海發〔2014〕10號),提升創新服務能力,營造利於創新的良好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基於企業創新創業的外部環境需求,聚焦創新創業服務載體、研發創新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融資服務、信用服務五個板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是基於海淀區依據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制定的區域性中小微企業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五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金融辦、區商務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六條 最佳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環境。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符合核心區重點產業方向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以下簡稱“服務載體”),對經認定的服務載體,加大支持力度,營造最適宜的創新創業服務環境。
(一)支持服務載體專業化服務能力建設。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搭建平台等方式,組織、引導服務載體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情報、行銷及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化服務以及創業輔導、融資等服務。按照服務能力、服務績效等建立評價體系,對服務載體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支持服務載體設立創新驛站,建設創新導師隊伍,幫助中小微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根據創新驛站運作效果,給予運營主體最高50萬元獎勵。
(二)支持服務載體降低中小微企業發展成本。
支持服務載體提供低成本辦公空間。對為中小微企業(包括開展早期創業投資活動的“合格天使投資人”)實施租金減讓的服務載體,對其運營主體按照租金減讓總額的50%進行補貼,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
支持集中辦公區降低企業管理成本。規範與提升集中辦公區對初創期科技型創業企業的註冊、工商、稅務、財務等代理服務,以及創業諮詢、投融資、信息化管理等增值服務。
降低企業創新創業資費成本。加大對服務載體的信息化寬頻設施支持,對經政府認定的重點服務載體,每年免費提供100兆的寬頻接入。
(三)支持服務載體推動畢業企業在我區落地。
支持服務載體做好畢業企業的跟蹤和落地轉化服務,實現數據共享,對年度定向輸送5家以上優質企業落地核心區的服務載體,根據落地企業區級貢獻等,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四)同一機構一年內獲得的上述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最佳化研發服務平台環境。
(一)搭建研發創新對接平台。完善區域創新資源與企業研發需求對接機制,採集發布技術創新供需信息,建立線上線下技術交流合作網路,整合科技中介力量,推動高校院所科技資源共享。對企業通過平台購買研發服務或成果的,按實際成交額給予購買費用最高30%的補貼,最高補貼金額50萬元。
(二)支持重點領域的公共研發測試等服務平台。重點支持其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成果轉化服務以及研發、測試、設計、認證、技術諮詢和跨領域融合創新等專業服務,根據服務總量和效果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金額200萬元。
(三)支持服務外包等領域的公共平台建設。對經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審定用於服務外包企業的公共平台的設備購置費和運營維護費用,由市、區政府按1:1比例分級負擔。
第八條 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服務環境。
(一)搭建技術轉移和專利交易平台。面向企業、高校院所、服務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搭建技術轉移與專利交易供需對接平台,為各類主體提供信息發布、競價交易等基礎服務。對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根據其年度提供服務促成的技術交易額等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50萬元。
(二)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聚集區。重點打造國家技術轉移集聚區、智慧財產權和標準化服務集聚區,對入駐這類集聚區的科技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辦法給予一定房租補貼。已享受相關獎勵支持的,不再重複享受。
(三)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套用市場。支持企業增強智慧財產權戰略意識,對企業圍繞專利布局、挖掘、預警、評估、信息服務等購買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按契約額給予購買費用30%的補貼,最高補貼金額50萬元。
第九條 最佳化融資服務環境。
(一)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特色機構的支持力度,設立創新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金融機構針對中小微融資開展創新。鼓勵銀行、保險、融資擔保等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貸款和信用擔保貸款,給予承擔主要信貸風險的機構最高50%的風險代償補貼,對於“海帆計畫”企業的信用貸款風險代償比例上限提高到70%。單一機構每年本項補貼總額上限為100萬元。
(二)降低企業間接融資成本。對取得純信用貸款、履約保險類貸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掛牌股權質押貸款等信用貸款的“海帆計畫”中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00%的基準利率貼息補助,其他類型中小微企業給予最高50%的基準利率貼息補助。單一企業補助上限為50萬元。
對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質押方式向銀行成功貸款,給予其50%的融資成本補貼,最高補貼100萬元。
單一企業僅可就一個貸款項目申請補貼。
(三)支持企業運用直接債務工具融資。對成功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以及私募債券等創新型直接融資產品的中小微企業,給予50%的中介費用補貼,最高補貼50萬元。
(四)根據不同上市階段給予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三年120萬元培育期資金補貼、50萬元輔導期資金補貼。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企業,根據區級貢獻給予其最高50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條 最佳化信用服務環境。
(一)加大對企業誠信建設的政府引導。在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政府工作中,優先支持使用信用報告的企業。
(二)鼓勵金融投資機構開展信用融資服務。支持銀行等金融投資機構向信用等級達到BB級(含)以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
(三)鼓勵中小微企業購買信用報告。對於信用等級達到BB級(含)以上的企業或徵信報告中沒有不良信息記錄的企業,給予購買信用服務費用40%-60%的資金補貼,最高補貼金額5000元。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須在海淀區辦理工商註冊並納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金融辦依據本辦法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審批流程等。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台上進行申報。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並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項目單位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項目屬性構建不同的項目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項目考核。
第十七條 對於項目考核不合格,特別是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納入企業“黑名單”管理,並不再予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海淀區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1號)、《海淀區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3號)和《海淀區促進科技金融創新發展支持辦法》〔2012〕7號)同時廢止。依原有政策檔案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並進行監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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